对方不亲自带孩子,主张变更抚养权合理吗?

2025/08/25 10:00:52 查看13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抚养权纠纷中,常出现这样的争议,一方发现拥有抚养权的对方早已不与孩子共同生活,便要求变更抚养权,这一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


  今日案例


  黑先生与白女士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2015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黑。2022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小黑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2023年5月,白女士由于工作原因需要到国外生活三年。考虑到孩子学籍问题,白女士不想送孩子回老家上学,可家里老人又因身体健康问题亦无法来京照顾孩子。最终,白女士经过考虑打算将小黑托付给其多年好友蓝女士代为照顾。

  黑先生知道此事后,立即找到白女士并表示:“女儿为什么要让一个外人来照顾?我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今后应由我来抚养。”对此提议,白女士断然拒绝,提出:“双方离婚时已经明确约定孩子归我抚养,自己离开北京期间当然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照顾,你无权进行干涉,更不能因此主张变更抚养权。”双方对此问题争执不下。

  那么从法律上而言,黑先生有权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吗?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本案中,双方离婚后白女士作为直接抚养小黑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决定将未成年的小黑委托给无亲属关系的蓝女士代为抚养、照顾,让小黑与蓝女士一家一起长期共同生活,实际上已经使得小黑脱离了亲生父母的监护。据此,可视为白女士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不利于小黑的健康成长,所以黑先生有权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