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5 10:42:11 查看20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山东济宁的孙先生(化名)通过互联网渠道购买了一份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宣传页面和电子保单均明确显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5万元”。2022年,孙先生不幸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其家属在处理完后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5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受理后,出具了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但并非全额赔付。保险公司声称:该保单条款中约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赔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而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定义为1万元。那宣传的5万元是什么?保险公司解释,那是在1万元基础上,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等因素确定的“最高可能赔付金额”,但孙先生的情况不符合按5万元赔付的条件,因此只赔付“基础保额”1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保险金额的承诺:
宣传与条款的矛盾: 保险公司在销售页面和电子保单首页显著位置标注“意外身故保额5万元”,但在条款内页却将“基本保险金额”定义为1万元。应以哪个为准?
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保险公司是否在投保过程中,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对“基本保险金额”仅为1万元、5万元是“最高限额”而非“确定保额”这一核心内容,向孙先生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
消费者的合理理解: 一个普通消费者在看到“意外身故保额5万元”时,其合理理解就是身故可赔5万元,还是需要去理解一套复杂的“基础保额”和“赔付系数”规则?
君审律所办案过程:
固定销售界面证据: 我们通过技术手段,复原了孙先生投保时的产品宣传页面和投保流程,清晰显示“5万元”被作为核心卖点突出展示,而关于“基本保额1万元”的复杂规则则隐藏在冗长的条款中,且未以显著方式提示。
主张构成“要约”: 我们主张,销售页面上明确的“5万元保额”宣传,构成了法律上的“要约”。孙先生基于对此要约的信任而投保,该内容应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猛攻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我们强调,将宣传的5万元保额实际上限制为1万元,这实质上是免除自身大部分赔付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其已就这一限制向孙先生进行了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显然,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履行了此项义务。
援引《民法典》和《广告法》: 我们指出,保险公司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提起诉讼: 代理孙先生家属向济宁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额赔付5万元。
裁判结果(山东省济宁某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以“5万元保额”为宣传重点,足以使投保人产生其购买的意外险身故保障即为5万元的合理信赖。
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就“基本保险金额”为1万元及5万元为“最高限额”的规则向投保人孙先生进行了明确说明和提示。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原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认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孙先生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5万元。
君审解析与建议:
警惕“高保额”陷阱: 购买保险时,不要仅看宣传页面,务必点击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金额”、“责任免除”等部分,看清确定的赔付金额是多少。
截图保存证据: 投保时,顺手对保险产品的宣传页面、投保流程页面进行截图保存,以防日后发生纠纷。
理解“明确说明义务”: 对于任何限制、减少赔付金额的条款,保险公司都有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可能无效。这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法律武器。
勇于维权: 即使金额不大,也不应放弃维权。每一个案件的胜诉,都是在净化保险市场的销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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