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5 10:47:08 查看22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案情简介:
上海的张先生(化名)于2020年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2022年,张先生因身体不适入院,被确诊为“肝细胞癌”。经过手术及后续治疗,共产生医疗费用数十万元。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提交了全部医疗单据。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启动理赔调查,调取了张先生投保前(2019年)的体检报告,发现报告显示其“空腹血糖”指标略有升高,体检结论提示“血糖升高,建议内分泌科随访”。张先生在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及“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糖尿病或血糖异常”时,勾选了“否”。保险公司因此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既往存在的“血糖异常”情况,该情况与肝癌的发生发展有关联(称糖尿病是肝癌的风险因素之一),故予以拒赔。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和告知的重要性:
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 “血糖升高”或“糖尿病”是否是导致“肝癌”的直接、主要原因?保险公司能否仅因两者在宏观流行病学上存在相关性,就认定个案中未告知的血糖问题与肝癌有直接因果关系?
“重要事实”的认定: 一次体检中发现的、未经确诊的、单一的“血糖升高”指标,是否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投保人的认知: 张先生并未被医生诊断为“糖尿病”,其是否有义务将一次体检指标的轻微异常视为必须告知的“疾病”?
君审律所办案过程:
医学论证,切断关联: 这是我们策略的核心。我们聘请了内分泌科和肝病科专家提供专业意见。专家报告明确指出:
张先生2019年的单次血糖升高,不足以诊断为糖尿病,可能由多种一过性因素(如饮食、压力等)引起。
虽然糖尿病是肝癌的众多风险因素之一,但肝癌的主要致病因素包括慢性病毒性肝炎(乙肝、丙肝)、肝硬化、长期酗酒、黄曲霉素暴露等。在没有这些主要因素的情况下,将肝癌归因于数年前一次轻微的血糖异常,在医学上无法成立。
保险公司的主张犯了“归因谬误”,混淆了群体流行病学关联与个体病例的因果关系。
法律精准打击:
否定“重要性”: 主张该次孤立的、未确诊的指标异常,对保险公司承保百万医疗险的风险评估不构成决定性影响。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如果当时告知,就一定会拒保或对肝脏责任除外。
主张最大诚信原则的平衡: 如实告知义务不能无限扩大化,不能要求投保人告知每一次微不足道的体检指标波动。张先生的行为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核心要求。
提起诉讼: 代理张先生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法院在审理金融保险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尤其注重事实和证据。
裁判结果(上海某法院):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的核心观点:
法院认可专家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张先生2019年的血糖情况与2022年罹患肝癌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该血糖异常情况本身程度轻微,不属于需要告知的“重要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支付医疗保险金23万元。
君审解析与建议:
区分“异常”与“疾病”: 务必区分“体检指标异常”和“已被确诊的疾病”。前者非常常见,后者才是告知的重点。
抓住“因果关系”要害: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必须同时证明:1. 未告知的内容是重要事实;2. 该事实与发生的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两者缺一不可。
不要被“风险因素”吓倒: 保险公司常罗列各种医学文献,声称A是B的风险因素。但这对于个体案件而言,证明力非常薄弱。需要专业的医学意见来驳斥。
上海法院的公正性: 上海作为金融中心,其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非常专业,通常会做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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