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阻肺身故,未满足标准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辽宁省沈阳法院成功获赔

2025/08/25 10:49:47 查看21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案情简介:
沈阳的刘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保额为50万元的重疾险。刘先生患有严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多年,肺功能持续恶化。2022年,他因“慢阻肺急性加重、Ⅱ型呼吸衰竭”多次住院治疗,后期需长期家庭氧疗,生活质量极差。最终,刘先生因病情严重,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在家中病逝。其家属在处理完后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认为其死亡根本原因是慢阻肺这一重大疾病。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受理后,调取了刘先生生前的全部病历,随后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其理由为: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终末期肺病”或“严重慢性呼吸衰竭”的赔付,有非常具体的标准,通常要求患者满足一系列肺功能测试指标(如FEV1持续低于1升或30%预计值)、动脉血气分析指标(如静息状态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5mmHg),且要求这些状态持续一段时光。保险公司认为,刘先生生前的检查数据未能同时、完全地满足合同列出的所有苛刻指标,因此“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疾标准”,拒绝按重疾责任赔付50万元。(注:如果合同不含身故责任,保险公司通常会以此拒赔;即使含有身故责任,赔付重疾和身故的认定对受益人权益影响巨大)。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重疾险的理赔触发条件:

  1. “疾病状态”赔付与“疾病身故”的关系: 当被保险人的死亡直接且必然是由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时,是否必须严格满足该疾病在“生存状态”下的所有量化指标,才能获得重疾赔付?死亡这一结果,是否可以被视为该疾病最严重、最终极的表现形式,从而自动触发赔付?

  2. 条款的公平性: 要求一个处于疾病终末期的患者,在去世前恰好完成所有特定检查,且所有指标都精准地落在合同约定的数值范围内,这是否现实?是否公平?这是否是保险公司利用条款设置的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来规避责任?

  3. 近因原则: 被保险人的直接死亡原因就是慢阻肺导致的呼吸衰竭。根据保险的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否对此负责?

君审律所办案过程:

  1. 锁定死亡原因: 我们首先调取了《死亡医学证明书》,其上明确记载的根本死亡原因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有急性下呼吸道感染”和“呼吸衰竭”。这确立了慢阻肺与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2. 全面复盘病程: 我们组织医学专家对刘先生生前的全部病历进行复盘。专家意见明确指出:刘先生的整个病程发展、临床症状(如严重呼吸困难、长期缺氧、紫绀、水肿等)和关键检查趋势,清晰地勾勒出一幅“严重慢性呼吸衰竭”和“终末期肺病”的医学图景。虽然个别次检查的某项指标可能因治疗略有波动,但其整体病情的严重性和不可逆性毋庸置疑。

  3. 发起核心法律论证:

    • 主张“实质重于形式”: 我们向法庭强调,不应机械地、割裂地看待某一次检查数据,而应综合、整体地评估被保险人的病情严重程度。刘先生的病情实质已完全符合“终末期肺病”的特征。

    • 指出条款的不可能性: 我们犀利地指出,要求一个垂危的病人其所有生命体征指标必须精准地、同时地符合合同设定的数值范围,否则连其因该病死亡都不能获赔,这显失公平,此类条款的目的值得怀疑。

    • 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对“终末期肺病”等模糊的、设置有多重技术条件的条款,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4. 提起诉讼: 代理刘先生家属向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辽宁省沈阳某法院):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我方观点:

  1. 法院认定,刘先生的死亡直接原因是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这是不争的事实。

  2. 法院认为,综合刘先生生前的全部病历,其病情已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符合常理下对“重大疾病”的理解。保险公司过分拘泥于个别技术指标,而忽视了患者最终因该病死亡这一最严重的后果,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3.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刘先生家属支付重疾保险金50万元。

君审解析与建议:

  • 明确死亡原因: 类似案件中,《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的死亡原因是至关重要的核心证据。

  • 整体病情评估: 对于慢性消耗性疾病导致的死亡,应着重向法庭呈现患者生前的整体病情发展趋势和严重状态,而非孤立地讨论单项指标。

  • 挑战苛刻条款: 对于合同中设置的不合理、不人道的量化赔付标准,应勇于提出挑战,主张其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要求法院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审查。

  • 理解险种差异: 此案也提醒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可优先选择本身就含有“身故保险责任”的产品,这样即使重疾标准争议,至少可按身故保额获得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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