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员损公肥私被辞退,反起诉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判了!

2025/08/25 15:50:58 查看75次 来源:叶律师团队律师

2022 年 7 月 27 日,严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任职采购岗位。合同中特别约定:若严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且给公司造成 1000 元(含)以上重大损失,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023 年 12 月,某蔬菜供应商向公司采购部催要货款,这一行为意外揭开了严某的违规问题 —— 公司早已通过报销形式将采购款支付给严某,但他却一直拖欠供应商货款未付。2024 年 1 月 31 日,经核查,严某与采购部负责人共同签署《关于与采购部严某账务结算说明》,书面确认其在 2022 年 11 月至 2024 年 1 月期间,累计挪用公司资金 43201 元。

仅隔一日,即 2024 年 2 月 1 日,严某再次出具《承诺书》,进一步承认两项关键违规事实:其一,2022 年 8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3 日期间,其在生鲜采购工作中因自身失误,导致部分生鲜采购成本高于市场价 20%,直接造成公司多支付款项 25000 元;其二,确认挪用公司货款 43201 元,且该笔款项至今未支付给对应供货商。

针对严某的上述行为,公司当日作出《辞退通知书》,明确指出严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时违背了劳动合同中 “不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活动” 的约定,故决定于 2 月 1 日正式辞退严某,并要求其赔偿公司相应损失。2024 年 2 月 18 日,严某通过微信收到该《辞退通知书》,但他以公司辞退后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自身权益。

法院受理案件后,结合事实与法律条文展开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条款,法院作出关键认定:

严某在生鲜采购中以高于市场价 20% 的价格采购,导致公司多支付 25000 元;同时,其挪用公司货款且时间均超过六个月。这两项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者应遵守的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更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完全符合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公司单方解除权行使条件,因此公司解除与严某的劳动合同具有合法性。

最终,法院对严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其诉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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