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6 10:08:25 查看23次 来源:胡梦蝶律师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吴女士曾经恋爱并同居,吴女士比李先生小20岁。双方于2018年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分手。在此期间,李先生多次向吴女士转账,累计约80万元。双方分手后,李先生多次催促吴女士还款,吴女士未予偿还。于是,李先生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吴女士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
办案经过
对于80万元的转账性质,李先生主张属于借款,用于吴女士购房、还房贷、购车、参加考试等事项,只不过当时双方为恋人关系,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期限。吴女士主张,涉案转账均用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开支,转账记录没有显示是借款,李先生从未向自己主张还款,李先生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经法院查明,李先生通过银行向吴女士转账3笔,合计约38万元;通过微信向吴女士转账100余笔,合计约42万元。庭审中,李先生表示对双方微信转账中单笔低于2000元的部分(合计约4万元)不再主张,同意在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李先生仅依据银行及微信转账凭证提起诉讼,主张全部转账金额均为借款。吴女士则抗辩转账均用于共同生活并提供了部分消费记录,但提供的证据多为日常生活用品花费,金额大多不高,累计金额也显著低于李先生转账的总金额。而李先生亦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给予被告的大额财物均系借款。
法院认为,自2020年至2022年,原告每月规律地向被告转账,大多单笔不超过1万元。被告抗辩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并以微信聊天记录加以佐证,法院予以支持。就单笔超过1万元的部分,双方均认可部分款项用于被告支付购房费用,但双方就购房花费的金额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为平衡双方利益,综合双方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的事实,并考虑双方经济能力、经济来源、生活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的金额。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吴女士向李先生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被告签收本案起诉状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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