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6 11:30:45 查看12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2018年,郑州的韩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保额为6万元的重疾险。2021年,韩先生因肝区疼痛就诊,被确诊为“肝细胞癌”。治疗期间,韩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韩先生投保前(2017年)的职工体检报告中,肝功能指标中的“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有轻度升高(超出正常值上限不到2倍),体检结论为“肝功能异常,建议复查”。韩先生在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及“是否曾有过实验室检查异常”或“是否曾被告知肝功能异常”时,勾选了“否”。保险公司因此拒赔,理由是其未如实告知“肝功能异常”史。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异常”指标的临床评估:
指标异常的性质: 一次性的、轻度的转氨酶升高,是否构成必须告知的“肝功能异常”?
因果关系的缺失: 数年前一次轻微的、一过性的转氨酶升高,与数年後罹患“肝癌”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医学因果关系?
重要性的判断: 此种程度的指标波动,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
君审律所办案过程:
深度剖析体检报告: 我们并未否认报告的存在,而是重点分析其临床意义。报告显示指标仅为轻度升高,且无任何临床症状和影像学异常支持。在医学上,疲劳、饮酒、脂肪肝、轻度病毒感染等都可能导致这种一过性升高。
切入医学因果关系的要害:
咨询肝病专家出具意见:明确指出,导致转氨酶轻度升高的原因多达数十种,绝大多数为良性过程。而肝癌的发生通常与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肝硬化等基础肝病密切相关。
关键论证: 一份孤立的、轻微异常的肝功能报告,完全无法证明韩先生在投保时已患有足以显著增加肝癌风险的慢性肝病。因此,该未告知事项与最终发生肝癌的保险事故之间,缺乏直接的、决定性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犀利反击:
否定“重要性”: 主张该指标异常程度轻微,在缺乏后续诊断和治疗的情况下,不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重要事实”。
质疑明确说明义务: 健康告知问卷中“实验室检查异常”的询问非常宽泛。保险公司是否在投保时向韩先生明确解释了何为需要告知的“异常”?我们认为其未尽到明确的说明义务。
提起诉讼: 代理韩先生向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河南省郑州某法院):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君审律师的观点:
法院认可韩先生投保前的肝功能指标仅为轻度异常,其本身并不构成一种独立的疾病诊断。
法院采纳专家意见,认为该异常与日后罹患肝癌之间缺乏充分的因果关系证明。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次异常对承保风险有决定性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韩先生支付保险金6万元。
君审解析与建议:
“异常”不等于“疾病”: 要严格区分“体检指标波动”和“确诊的疾病”。前者非常普遍,后者才是告知的核心。
抓住因果关系的命门: 在“未如实告知”纠纷中,律师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切断“未告知内容”与“所患重疾”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
勿因金额小放弃维权: 6万元对于治疗肝癌而言或许不多,但却是被保险人应得的合法权益。金额大小不应成为是否维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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