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倒后死亡,未尸检为由拒赔意外险,君审律所在山东省济南法院成功获赔

2025/08/26 11:31:22 查看11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的刘老先生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为25万元。2022年某日,独居的刘老先生在家中不慎摔倒,后被家人发现并紧急送医,但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不幸身故。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记载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处理后事期间,刘老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交了死亡证明、病历、意外事故说明等材料,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受理后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虽然医院推断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但该损伤是由自身疾病导致摔倒所致,还是由意外摔倒直接导致无法明确区分。保险公司声称,根据合同约定,在死亡原因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家属未能提供司法尸检报告以明确排除疾病因素,因此无法认定死亡属于意外,故不予赔付。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理赔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行业惯例的合理性:

  1. 举证责任的归属:在被保险人死亡且医院已出具"颅脑损伤"死亡证明的情况下,应由哪一方承担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

  2. "尸检"是否为理赔的必要前提: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未尸检"为由拒绝赔付?

  3. 证据优势原则的适用:现有证据是否已经能够形成"意外身故"的高度盖然性?

君审律所办案过程:

  1. 固定证据链条:我们全力搜集整理所有无需尸检即可获得的证据,包括《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急诊病历(记录患者因"摔倒后意识不清"入院,检查发现头部外伤、颅内出血等)、家属证言与现场情况、老人既往病史记录等。

  2. 构建高度盖然性论证:我们向法庭陈述,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刘老先生是因"意外摔倒"导致"颅脑损伤"进而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达到了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3. 法律与情理双重反击:我们主张在受益人已完成初步举证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主张死亡是由疾病所致,举证责任应当转移至保险公司;指出保险公司利用家属"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和对尸检的情感抵触作为拒赔挡箭牌,是不道德且不合法的行业陋习。

裁判结果:
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君审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

  1. 家属提供的病历、死亡证明等证据已能够初步证明事故属于"意外";

  2. 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刘老先生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

  3. 保险公司以"未尸检"为由拒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5万元。

君审解析与建议:

  1. 发生意外后,务必第一时间报警或呼叫急救,并保留好所有相关的医疗记录、事故证明等文件;

  2. 了解保险理赔中的举证规则,受益人只需完成初步举证,证明意外事故发生和损失结果即可;

  3. "尸检"非理赔法定必经程序,如果现有证据已经足够,可以拒绝该要求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 此类纠纷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与保险公司沟通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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