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6 11:32:40 查看1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广州市的大学生小林在校期间投保了一份学平险(含住院医疗责任)。2022年,小林因时常感到胸闷、心悸、运动耐力下降前往医院检查。经胸部CT等检查,诊断为"漏斗胸",且心电图提示心律失常,肺功能检查提示轻度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医生认为其症状与胸部畸形压迫心脏和肺有关,建议进行"漏斗胸矫形术"以改善功能。小林接受手术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手术相关医疗费用2万元。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具《拒赔通知书》,引用合同免责条款:"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漏斗胸"是一种胸壁先天性发育畸形,因此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的合理解释与适用:
条款的解释:"先天性畸形"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是否所有在出生时即已存在的形态学异常,无论其何时表现出症状、何时需要治疗,都可以一概免责?
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在投保时对"先天性畸形"这一免责事项的内涵、外延及其可能后果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提示和说明?
投保的合理期待:小林因当前出现的功能障碍症状而接受治疗,保险公司追溯至其出生时的身体形态进行免责,是否违背合理期待?
君审律所办案过程:
精准定性:我们承认医学上认为漏斗胸具有先天性因素,但策略是限制该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
论证治疗必要性和功能性:重点强调小林此次就医和手术的直接原因是其在成年后新出现的"症状",治疗目的是为了改善和恢复器官功能,而非单纯为了美容或矫正形态。
法律核心攻击:挑战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主张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其已明确、具体地向小林说明"漏斗胸"属于免责的先天性畸形,且即使成年后因该畸形导致功能障碍而进行治疗也同样免责;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保险法》第三十条),主张对该免责条款应作限缩解释,主要适用于在婴幼儿期或儿童期就发病并需治疗的严重先天性畸形。
裁判结果: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就"先天性畸形"免责条款的概念、范围及法律后果,特别是针对"漏斗胸"这一具体疾病是否免责,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因此,该免责条款对小林不产生效力;
判决保险公司向小林支付医疗保险金2万元。
君审解析与建议:
"先天性"不等于"必然免责",关键是看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是对消费者最有力的保护之一,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说明必须具体、明确;
投保时注意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进行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如加粗、加黑、弹窗),并要求确认已阅读;
一线城市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非常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保险公司的要求极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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