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6 11:36:40 查看74次 来源:王蒙磊律师
银行卡违法冻结一案国家赔偿代理词
XX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赔偿申请人陈诉赔偿义务机关某区公安分局、复议机关XX公安局刑事违法冻结赔偿一案,案号为(2025)鄂09委赔4号。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受赔偿申请人陈的委托,指派王蒙磊律师为陈的代理人。代理人针对本案证据以及开庭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银行账户冻结情况
(一)建设银行卡号622………………89的冻结情况:
冻结日期为2022年12月28日,冻结前(2022年12月17日)的账户余额为23132.96元。在2022年12月28日冻结后共转入5笔交易分别为:
1. 在2023年01月03日转入2000元,此时账户余额为25132.96元;
2. 在2023年2月13日转入198元,此时账户余额为25330.96元;
3. 在2023年3月21日转入15.8元,此时账户余额为25346.54元;
4. 在2023年06月06日转入16750元,此时账户余额为42096.54元;
5. 在2023年06月21日转入14.35元,此时账户余额为42110.89元。
2024年10月9日作出限额冻结,冻结金额为44980元,限额冻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至2025年4月9日。
2025年1月2日被某区公安分局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协助返还通知书南公刑返通字司法扣划暂挂账户,扣划金额11324.00元,建设银行账户与2025年1月15日解除冻结。
(二)华兴银行账号622………………48冻结情况
冻结日期为2022年12月30日,冻结前(2022年12月24日)的账户余额为50655.06元。在2022年12月30日冻结后共转入19笔交易分别为:
1.在2023年01月12日转入69.19元,此时账户余额为50725.25元;
2.在2023年2月16日转入94.93元,此时账户余额为50820.18元;
3.在2023年3月21日转入39.01元,此时账户余额为50859.19元;
4.在2023年3月23日转入94.93元,此时账户余额为50954.12元;
………………
………………
19.在2024年4月11日转入94.93元,此时账户余额为50954.12元;
华兴银行账户解冻日期为2024年11月19日。
综上:在2022年12月30日至2024年11月19日期间,某区公安分局冻结陈建设银行账户、华兴银行账户,两个账户冻结,冻结到的金额为:93065.01元(42110.89元+50954.12元)。
二、陈账户收到的44980元,是香港某公司支付给陈的货款。
冻结账户的财产是陈的合法财产,陈为深圳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11月9日期间深圳市某公司、陈、香港某公司、三方就广告牌制作达成一致下单,费用共计人民币44980元。
2022年12月16日香港某公司委托其公司财务人员高某向陈付款,高某通过香港某汇款公司付款49702元港币,香港某汇款公司通过吴某向陈支付人民币44980元,2022年12月17日吴某通过其建设银行卡向陈的建设银行付款人民币44980元。陈于2022年12月17日通过其建设银行卡向陈的广东华兴银行卡转账人民币5万元。44980元资金,陈的资金属于善意取得。
三、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以追缴
人民币是具有可流通货币。好人可以用、坏人也可以用。
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未明确该制度是否适用于刑事追赃程序。但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生活和生产经营秩序的角度,赃物原则上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且该立场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确认。例如,《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10条对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不予追缴作出专门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也基本延续了这一思路,体现了刑事追缴与交易安全二者间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文规定七、涉案财物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公安机关自行对涉案款项进行认定为诈骗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四、根据《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4〕22号)某区公安局冻结陈的银行账户违法。
2024年9月10日印发《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4〕22号)根据本“规定”的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安部此前制定的有关资金冻结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公安部2021年12月9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根据第十六条 经甄别、核实,流入涉案账户的资金系账户开户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完成交易合法收取的市场合理对价的,或者账户内没有涉案资金流入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冻结。某区公安局违法冻结陈的银行账户超过2年,不予解冻,已经严重违反《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开展线上跨区域冻结,在同一案件中冻结某一设区的市范围内账户累计100个以上或者冻结资金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办案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资金后7日以内书面通知被冻结账户开户地公安机关办案协作归口部门。第十四条 冻结资金后,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甄别、核实,对资金性质和涉案资金数额进行确认,并在冻结资金后7日以内将实际冻结数额上传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对不属于涉案资金的,应当在查明后的3日以内解除冻结,不得附加条件,不得无故拖延,不得滥用继续冻结措施长时间冻结资金。3个月以内未开展甄别、核实,且不能证明资金与案件关联性的,应当解除冻结。第十五条 采用账户整体冻结或者冻结关联账户的,办案部门应当在冻结资金后1个月以内对账户内资金性质及涉案资金数额进行甄别、核实。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仍然无法查明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甄别、核实期限届满的,应当根据查证情况转为限额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未转为限额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第十六条 经甄别、核实,流入涉案账户的资金系账户开户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完成交易合法收取的市场合理对价的,或者账户内没有涉案资金流入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冻结。第十七条 经甄别、核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以内对超过涉案资金数额的部分解除冻结:(一)冻结犯罪嫌疑人名下账户或者实际控制的账户资金超过涉案资金数额的;(二)冻结关联账户资金超过实际流入的涉案资金数额的;(三)有明确被害人的非涉众型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超过被害人损失数额的。第十八条 冻结资金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经法制审核后,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自动解除冻结。对冻结期间未开展甄别、核实或者不能证明冻结资金与案件关联性的,冻结期限届满后,不得采取继续冻结措施。
五、某区公安机关违法冻结划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部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3〕30号文件,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协助执行的部门和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区公安局冻结的时间超过2年,已经违反了2024年9月10日公安部印发《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4〕22号)“第十四条 冻结资金后,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甄别、核实,对资金性质和涉案资金数额进行确认,并在冻结资金后7日以内将实际冻结数额上传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对不属于涉案资金的,应当在查明后的3日以内解除冻结,不得附加条件,不得无故拖延,不得滥用继续冻结措施长时间冻结资金。3个月以内未开展甄别、核实,且不能证明资金与案件关联性的,应当解除冻结。第十五条 采用账户整体冻结或者冻结关联账户的,办案部门应当在冻结资金后1个月以内对账户内资金性质及涉案资金数额进行甄别、核实。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仍然无法查明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甄别、核实期限届满的,应当根据查证情况转为限额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未转为限额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的规定。
六、某区公安分局依据公安部银监会的规定对陈的账户进行划扣违法
根据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六、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陈银行账户的资金在未经过公安机关审理的情况下就被某区公安局以电信诈骗资金予以公安部和银监会关于涉案财产返还予以划扣,与上位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5]7号)相违背,应当认定为无效。
关于案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10条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只能冻结犯罪嫌人的存款、汇款,在某区公安局侦查的案件中,陈本人不是犯罪嫌疑人,因此冻结陈的银行账户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七、某区公安分局直接划扣陈银行账户资金不合法
根据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第八条 冻结资金以溯源返还为原则,由公安机关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返还:
(一)冻结账户内仅有单笔汇(存)款记录,可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二)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可以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三)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的,按照被害人被骗(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返还计算公式见附件4)。按比例返还的,公安机关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间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冻结提出异议,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核。冻结账户返还后剩余资金在原冻结期内继续冻结;公安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在冻结期满前依法办理续冻手续。如查清新的被害人,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启动新的返还程序。
即使陈的账户资金为电信诈骗款,公安机关应当直接返还被害人账户而不是放在公安机关的账户。
八、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公安机关冻结、划扣陈账户资金的合法性。
某区公安机关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冻结、划扣资金的合法性。未完成举证责任。在陈银行账户冻结后,陈多次向某区公安分局提交证据,证明合法所得,某区公安分局不予解冻。在某区检察院作出责令改正后,予以解冻,并划扣账户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针对某区公安分局的违法冻结、划扣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蒙磊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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