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否以“未认定工伤”为由拒赔雇主责任险?

2025/08/26 12:11:17 查看74次 来源:叶律师团队律师

基本案情

李某受雇于某食品公司。2024 年 3 月 21 日,李某在上班途中与对向车辆相撞,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该起事故均负同等责任。由于食品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同年 5 月 24 日,食品公司与李某亲属钱某等人就工伤保险赔付事宜,自愿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食品公司向李某亲属赔付 70 万元作为工伤保险赔偿,且该笔赔偿款已支付完毕。

此后,食品公司依据此前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食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 50 万元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未经过工伤认定,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认定。经查,案涉保险合同并未将 “工伤认定” 约定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保险公司以 “未经工伤认定” 为由拒绝赔偿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另查明,食品公司已为包括李某在内的雇员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并死亡,根据法律规定,食品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且目前食品公司已实际履行赔偿义务,该情形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范围。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 50 万元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引提示

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其保险标的为雇主对雇员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赔付责任的认定,需严格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执行,其中 “理赔是否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应结合合同条款具体要求及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综合判断。

在此特别提醒,用人单位按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对职工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能有效降低用人单位自身风险,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