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隐新规,真的对你的案件有利吗?

2025/08/26 14:56:31 查看16次 来源:孙伟伟律师

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1次会议、2024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我一直说,一项新规定的出现,往往不会根本性地改变现行司法实践,很多的司法解释、新规都是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落实在纸面上而已,新规对现行司法实践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情节严重”的认定,这里,我结合现在的司法实践,讲一下掩隐新规对尚未办理终结案件的影响。

一、新规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解释生效之前尚未办理终结的案件,对于已经办理终结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二、掩隐手段:在原有法律规定基础上,对“掩隐”手段做了补充,扩大了处罚范围,在此之前,打击两卡犯罪过程中,已经对新型手段进行了打击,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已经按照掩隐罪处罚,因此,该部分规定仅仅是对之前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明确。

三、明知认定:将掩隐罪的明知限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范畴,此前,虽然没有明确掩隐罪的明知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是在两高一部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里面,明确过收赃、销赃罪的明知,包含了知道和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延用掩隐罪的明知包含知道和应当知道的观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新规明确了认定当事人应当知道需要考虑的因素,即根据当事人在案发当时了解的情况、经手资金的情况、数额、种类,以及帮助转移、转换资金的方式,交易行为以及资金账户是否异常,同时结合当事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分子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供述、辩解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之前的司法实践,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其实也考虑这些因素,只是不同的办案人着重点不同,该规定其实也是对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对于正在办理案件不会有根本性影响。

四、从宽处罚情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此,司法实践一直都是有的,但是新规对于特定四种情形下,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做了明确规定,后续案件做不起诉处理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就有了非常直接的依据,对于掩隐罪争取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有积极意义,但不宜过分乐观,现阶段,仍旧是以起诉为原则,以不起诉为例外。

五、“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新规对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改变最为明显,但是这仅仅是升档情节认定,入罪情节仍旧没有改变,情节严重是指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很多人以为自己涉案金额不足五十万就不构成犯罪了,明显是混淆了入罪标准和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1.500+5标准:上游犯罪定罪量刑数额相对较高情况下,为实现上游犯罪与下游犯罪的罪刑均衡,对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并且有以下情节之一,可认定情节严重:

(1)多次实施掩隐行为;(2)明知是特定设备、特定款物,仍旧掩饰隐瞒;(3)拒不配合财物追缴,导致赃款无法追缴;(4)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

2.50+5标准:上游犯罪为上述犯罪以外的情况,掩隐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并且有上述(1)(2)(3)(5)之一,或者说,掩隐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并且造成实际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可以认定情节严重。

六、事前通谋:事前通谋认定共同犯罪的处理历来有之,需要特别区分的是当事人没有参与事前通谋,但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尚未既遂情况下产生了明知,并且继续实施掩隐行为,能否认定共犯问题,该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做具体分析,不宜一刀切做认定。

七、hei吃hei情况:掩隐罪中出现了很多hei吃hei的情况,新规明确了犯罪对象属于赃款情况下,仍旧构成犯罪,该是对之前司法实践的明确。

八、想象竞合从一重罪:构成掩隐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重罪定罪处罚。

九、上游不到案情况处理:司法实践一直都是以查明上游犯罪事实作为认定掩隐罪的前提,上游犯罪分子是否到案不影响掩隐罪认定,需要明确的是,需要查明涉案金额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在犯罪事实无法查明情况下,不应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推定。

十、增加单位犯罪:法律没有明确单位可以构成犯罪的,只能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鉴于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单位参与的情况,甚至有的单位长期从事掩隐犯罪活动,成为犯罪产业链的一环,增加了掩隐罪追究单位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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