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杨某某等17 户村民均为云南省村民小组村民。2020 年,为响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县组织村民搬迁至新寨,并提供两个选择方案:一是拆除老寨房屋,二是保留老寨住房用于居住。17 户村民均选择方案二,希望保留老寨房屋兼顾生产生活。
然而,自2020 年搬迁后,老寨的供电被强行切断,且未恢复。五年来,村民只能依靠新寨住房生活,老寨房屋因无电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及应急居住需求。期间,村民多次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均未得到明确答复。
2025 年 3 月 17 日,17 户村民共同撰写《恢复供电申请书》,通过中国邮政 EMS 邮寄给镇人民政府,请求恢复老寨供电。根据物流信息显示,镇政府于 3 月 21 日签收该邮件,但直至 6 月仍未作出任何处理。为维护权益,村民在本所律师协助下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二、争议焦点
1. 镇政府是否实际收到《恢复供电申请书》?
2. 镇政府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3. 保留老寨房屋是否违反 “一户一宅” 政策?
三、被申请人辩称
1.未收到申请,不构成不作为:投递员未按“当面签收” 流程投递,镇政府未实际收到《恢复供电申请书》,缺乏 “明知申请” 的前提,不符合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2.无恢复供电审批权:老寨已不再作为居住点,供电需求属于农业生产用电,需纳入电力发展规划,镇政府无审批权限,且已向村民解释政策。
3.村民违反“一户一宅” 政策:村民在新寨已有住房,保留老寨房屋形成 “一户二宅”,违背增减挂钩政策中 “建新拆旧” 要求,恢复供电无政策依据。
四、胜诉结果
县人民政府经审理,结合邮政投递记录、通话清单等证据,作出如下认定:
1.镇政府已收到申请:根据《快递暂行条例》,投递员已电话预约镇政府值班人员,完成邮件投递并代收,物流信息及邮政公司回函均证实“妥投”,镇政府主张 “未收到” 无证据支持,应认定申请已送达。
2.镇政府构成行政不作为:即使恢复供电超出镇政府职权,其作为基层政府也有义务对村民诉求进行答复、解释或引导;收到申请后三个月未处理,明显违反“对群众诉求必须回应” 的法定职责。
3.“一户一宅” 不影响供电需求:村民保留老寨房屋是经政策允许的选择,且供电需求与宅基地确权分属不同范畴,镇政府以 “一户二宅” 拒绝回应,理由不成立。
最终,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决定责令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对 17 户村民的《恢复供电申请书》作出处理。
五、法律意义
1.“群众诉求必须回应” 是法定职责
本案明确,即使群众诉求超出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基层政府也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不签收、不回应” 即构成行政不作为,突破了 “仅对职权内事项负责” 的狭隘认知。
2.邮件投递记录可作为“已送达” 依据
复议机关认可邮政EMS 的物流轨迹、投递员证言及电话预约记录的证明力,明确 “代收 + 妥投” 即可认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为类似 “申请是否送达” 争议提供了裁判标准。
3.政策实施需兼顾村民合理需求
扶贫搬迁政策中的“建新拆旧” 不应以剥夺村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代价,村民保留老寨房屋的选择经政策允许,其供电需求属于合理诉求,行政机关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回应义务。
六、律师策略
1.锁定“申请已送达” 核心证据
收集EMS 物流截图、邮政公司回函、投递员证言及镇政府值班电话通话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邮件已实际送达,反驳镇政府 “未收到” 的主张。
2.明确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指出“对群众诉求的回应义务” 是基层政府的法定职责,无论事项是否在职权范围内,“不处理、不答复” 即构成不作为,与 “是否收到申请” 直接关联。
3.反驳“一户一宅” 的关联性
强调村民保留老寨房屋是政策允许的选择,且供电需求属于“基本生活保障” 范畴,与宅基地数量无关,破除镇政府以政策为由规避责任的逻辑。
七、温馨提示
1.保留诉求提交证据
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时,优先选择EMS 等可追溯物流的邮寄方式,保留快递面单、物流轨迹截图及投递证明,避免因 “是否送达” 产生争议。
2.明确诉求性质与依据
申请书中需清晰说明诉求(如恢复供电)、事实理由(如断电时间、影响)及政策依据(如搬迁时的方案选择),让行政机关明确诉求合理性。
3.对“不回应” 及时维权
若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处理申请,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主张其构成行政不作为,避免因“长期等待” 错失维权时机。
八、结语
这起案件的胜诉,本质上是对“基层政府必须倾听群众声音” 的强调。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不回应、踢皮球” 不仅会损害群众权益,更会削弱政府公信力。17 户村民五年断电维权的经历提醒我们: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每一次对 “群众诉求必须回应” 的坚守。
对于村民而言,遇到类似困境时,不必因“诉求看似微小” 而退缩,合法的生活与生产需求受法律保护;对于基层政府而言,“回应群众诉求” 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