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6 20:06:34 查看3次 来源:孙伟伟律师
以一起不起诉案件、三起无罪案件作为切入点,探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无罪辩护思路。
一、一起不起诉案件
前段时间办理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在检察院阶段给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并且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该起案件争取到不起诉的核心点如下:
1. 当事人在销售食品之前,虽然没有索要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但其向下游销售前,下游委托鉴定机构对食品进行了两次鉴定,均没有在食品中鉴定出任何有毒有害成分;
2. 涉案食品的原材料为从国外进口,进口食品在通关之前已经由相关部门进行了检验检疫,并且出具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该检验检疫证明中载明,该货物经过检验检疫合格,予以通关放行,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可能认识到其所销售食品中含有毒、有害成分;
3. 案发后,对涉案食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具有不稳定性,即部分鉴定出含有毒有害成分,部分未检测出任何有毒有害成分,鉴定出含有毒有害成分的产品批次是否为当事人销售存疑。
二、三起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
以下内容摘自判决书,已隐去当事人身份信息:
1. 案件一:当事人作为蔬菜经销商,其在购进食品时虽未获取食品的质检合格证,但不能以此认定或直接推定其明知或应当知道食品生产者在加工时添加了有毒有害成分。当事人在购进食品后未添加任何有毒有害成分,其对生产者添加有毒、有害成分不知情,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故意,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 案件二:当事人未确定购买的保健食品是否为掺有有毒、有害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仅凭其在购买涉案保健食品时未向销售方获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来认定其明知食品中含有毒、有害成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当事人行为依法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 案件三:《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了四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添加的原料依法不属于该四类情况,且未对食品中残留的相关物质进行检验,无法确定是否含有毒、有害成分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依法不构成犯罪。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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