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6 23:20:27 查看11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这是真的吗?——民间借贷诉讼新规要求出借人提交征信报告,释放何种立法信号?
引言:一纸新规引发的关注
近日,江苏宿迁中院在全市推行“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个人信用报告强制审查制度”的消息引发法律界热议。
核心要求是:作为原告的出借人,在起诉时必须提交个人信用报告,否则可能面临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 这是否属实?其背后又蕴含着怎样的立法趋势与司法导向?本文将结合法律依据与实践趋势进行解读。
新规落地:宿迁法院的强制性审查制度
核心内容: 宿迁中院明确规定,在辖区内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出借人(原告)必须提交其个人信用报告。这是法院主动审查借贷合同效力的重要前置步骤。
直接目的: 通过审查征信报告,重点核查出借资金是否来源于自有资金,从而精准识别和打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违规行为。
深层目标: 防范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维护金融秩序与安全,并强化一审法院对合同效力的主动审查权,降低因效力认定错误导致的二审改判风险。
·
法律依据:为何有此要求?
该制度的根基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该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实践认定: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
“套取贷款转贷”?
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通常会被法院重点审查并可能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直接转贷型: 出借人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后,直接将该笔资金转借给他人。
负债未清+用途不明型: 出借人在对外出借款项时,其个人征信报告显示在金融机构有未结清的信贷资金,且其无法合理说明该未偿还贷款的具体用途(无法证明与出借资金无关)。
违规用贷转贷型: 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后,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在其未清偿该金融贷款之前,将资金(无论来源是否严格对应)对外出借,可被推定为转贷。
信用卡套现型: 最常见情形——通过信用卡套现取得资金后出借给他人,被明确认定为套取金融贷款转贷。
案例警示
陈某多次高息出借资金。法院结合其诉讼频率及提交的征信报告(显示其在放贷期间有多笔大额未结清贷款且无法说明合理用途),认定其行为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判决借贷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本金。
征信报告:获取途径与法院审查重点
1、获取渠道:
线下: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柜台、部分政务服务中心/商业银行网点的自助查询设备。
线上: 通过部分全国性商业银行手机银行APP、中国银联“云闪付”APP等官方授权渠道查询(注意验证渠道官方性)。
2、法院审查重点:
在出借行为发生时点,出借人征信报告中是否显示存在未结清的金融机构贷款(特别是金额、时间与出借行为有关联性的贷款)。
未结清贷款的金额与出借资金的匹配度。
出借人的整体信用状况和负债水平,是否存在异常的资金流动模式(如频繁大额贷款后随即发生对外借款)。
制度衔接:与“职业放贷人”规制的合力
强制征信审查制度与对“职业放贷人”的规制形成了监管合力。
征信报告的作用: 报告中显示的集中放贷记录、高频负债、与多家金融机构的信贷往来等,将成为法院判断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的关键辅助证据。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借贷合同无效,情节严重者可能触及非法经营罪。
影响与应对:对借贷双方的法律意义
趋势展望:全国推广的可能与深层立法司法动向
宿迁模式并非孤立事件,其反映的司法理念具有风向标意义:
1、强化主动审查与举证责任: 法院主动要求审查征信,实质是将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初步责任分配给原告(出借人),改变了以往主要依赖被告抗辩的模式。这将成为判断合同效力的重要前置程序。
2、地方试点与规则细化: 各地高院可能效仿或探索类似强制审查制度,并结合本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转贷”和“职业放贷”的认定标准、征信报告的审查规则。
3、穿透式监管成为常态: 司法机关对民间借贷资金来源的审查日趋严格和“穿透化”,旨在切断违规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的链条,维护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行刑衔接强化: 对于利用金融机构资金大规模、高频次从事职业放贷的行为,法院在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同时,移送犯罪线索(如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性显著增加。
结语:合规化转型的必然要求
宿迁法院要求出借人提交征信报告的新规,是司法机关落实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打击违规转贷、规范市场秩序的有力举措和明确信号。它要求出借人必须回归“自有资金放贷”的本源逻辑。对于律师和当事人而言,深刻理解这一规则及其背后的立法司法趋势,在民间借贷的缔约、履约及纠纷解决全过程中强化合规意识和证据留存意识,至关重要。当“自证清白”成为诉讼的基本门槛,民间借贷的“灰色地带”将加速收缩,合规化转型已是不可逆的潮流。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