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开车撞人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侵权之债离婚还要共担吗?

2025/08/26 23:26:43 查看10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丈夫开车撞人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侵权之债离婚还要共担吗?


  一场车祸,两份责任。当丈夫驾车撞人产生的巨额赔偿遇上离婚分割,妻子突然被告知要共同承担债务——这究竟是婚姻带来的连带风险,还是法院判决有失公允?北京一中院的改判案件揭开了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债的司法争议。


前言:丈夫撞人妻子买单?


  “婚姻是命运的共同体”这句话,在夫妻债务认定领域尤为现实。丈夫开车撞了人,几十万赔偿款还没付清,夫妻却已离婚。这时妻子突然收到传票,要求共同承担前夫的赔偿债务。她委屈又困惑:“车不是我开的,事故不是我造的,凭什么要我赔?”

  这样的困境并不罕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交通事故、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等侵权行为产生债务,离婚时非侵权方配偶是否需共同承担?司法实践存在巨大分歧:有的法院判决“各担一半”,有的则认定“谁侵权谁承担”。

  今天,彭律师通过北京一中院一则改判案件,解析侵权之债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逻辑,并探讨不同角色当事人应如何应对此类纠纷。


案件判决:从驳回诉求到改判共担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30日早高峰,蔡某驾车上班途中不慎碰撞刘某车辆,经交管部门认定,蔡某负事故全责。2018年12月,法院作出 (2018)京0105民初24945号 判决书,判令蔡某赔偿修车费52000元。

  此时蔡某与妻子史某的婚姻已亮红灯。2019年3月,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但离婚诉讼中未处理该笔赔偿款。当蔡某独自偿还52000元后,转身起诉前妻史某要求分摊一半债务(26000元),理由是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两级法院的分歧判决

一审(海淀法院):个人债务论
  “既无合意,也不用于家庭生活!”海淀法院认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需考察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合意;二是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本案交通事故系蔡某个人驾驶行为所致,史某既未参与侵权行为,也未从中受益。据此驳回蔡某诉请。

二审(北京一中院):共同债务论
  2020年,北京一中院在 (2020)京01民终3001号 判决中推翻一审结论:“上班赚工资是家庭劳动,路上撞人就得共担责!”法官认为:蔡某发生事故时正处于上班途中,其工作目的是赚取工资供养家庭,工资收益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由此产生的侵权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史某需承担50%责任。


判决分析:收益与风险的捆绑逻辑


 一、二审核心:家庭利益关联性

  北京一中院的改判并非孤例,其裁判逻辑聚焦于侵权行为与家庭生活的实质关联:

  “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债。

  本案关键事实链条在于:上班通勤 → 获取劳动报酬 → 工资用于家庭生活 → 交通事故风险内生于家庭收益活动。法官认为,既然配偶共享了工作收益,理当分担其中的风险成本。


 二、全国法院的三类裁判标准

  通过梳理近年裁判文书,发现法院对交通事故侵权之债的定性存在三大派别:

“共同利益”派(支持共债)代表性案例

  新疆高院 (2022)新民申1010号:肇事车辆为夫妻共有且用于家庭生活,产生债务属共同债务。

  湖北高院 (2016)鄂民申1956号:采用“运行支配+运行利益”标准,配偶享用车便利则需担责。

 “个人责任”派(反对共债)代表性案例:

  山西高院 (2017)晋民申1428号:“夫妻共同债务应是为维持共同生活所负,侵权之债不符合此特征”。

   北京一中院 (2019)京01民终3660号:“交通事故具有突发性,非为家庭生活必要支出”。

“折中认定”派(按用途区分)最新趋势: 2023年《民法典》实施后,更多法院转向动态审查车辆用途:

  如系营运车辆(如网约车、货运车),收益归家庭则债务共担;

  如系纯粹私人用途(自驾游、探亲),则倾向于个人责任。


法律依据的冲突与协调


  当前法律框架下,争议源于《民法典》第1064条的模糊地带。该条明确定义了合同之债的夫妻共债标准(合意+家事代理),但对侵权之债未作规定。实践中,法院不得不通过法律解释填补漏洞:

  支持共债者援引第1060条家事代理权,主张通勤属于家事活动延伸;

  反对者则强调第1165条过错责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

  这种法律适用的分歧,正是同类案件结果迥异的根源所在。


律师提示:诉讼中的攻防策略


一、 给债权人(事故受害人)的建议

  起诉时务必“双被告”:事故索赔诉讼中,直接将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避免后续再诉配偶的诉累。

  重点举证“家庭受益”:收集肇事车辆保险记录(家庭地址投保)、维修记录(家庭地址送修)、配偶乘车记录等,证明车辆服务家庭。

  营运车辆要锁定收益流向:调取微信/支付宝收款记录、银行流水,证明运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二、给非侵权方配偶的免责策略

  证明车辆“与己无关”:提供分居协议、租房合同等,证明事故发生时未共同生活;或提供个人通勤记录(如地铁卡、打车票),证明从未使用肇事车辆。

  切割家庭财产证据:整理婚前财产协议、婚内AA制公证,排除车辆属共同财产。

  追偿权预先约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既有债务由侵权方独自承担,另一方清偿后有权追偿”。


三、 给侵权方的风险控制建议

  及时分割赔偿责任:离婚诉讼中主动提出债务分担诉求,避免像蔡某那样离婚后另诉。

  购买足额保险转嫁风险:家庭用车务必投保商业三者险(建议200万以上),特别对网约车、顺风车等营运场景增加承运人责任险。


结语:法律天平上的家庭纽带


  北京一中院的判决揭示了一个深刻的法律命题:当婚姻将两个人的命运编织在一起,不仅共享面包,也共担荆棘。开车撞人的债务是否夫妻共负,核心在于方向盘上的手是否也为家人挣来衣食。

  随着《民法典》实施,司法实践正逐步形成更精细化的裁判规则:送外卖撞人,妻子可能需担责;自驾游出事,责任或止于个人。这种基于“利益—风险”对等原则的认定趋势,既避免无辜配偶“躺枪”,也防范了借离婚逃债的道德风险。

  车轮上的婚姻,需要系好法律的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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