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高管违反竞业限制行为保全裁定被罚款

2025/08/27 07:39:06 查看20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俊生 艾家静

 

  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引入行为保全制度,旨在对离职劳动者违约行为作出及时禁止,助力科技型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案涉某智能公司原技术高管徐某因违反法院作出的竞业限制行为保全裁定,被罚款6万元。


  经查,徐某于2020年9月与某智能公司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徐某为公司研发中心总工程师,双方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2023年8月,徐某以家中有事、身体原因等为由离职。根据双方约定的24个月竞业限制期限,智能公司在徐某离职后按月向其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2万余元。


  数月后,某智能公司发现徐某入职了同行业另一家科技公司,两家企业主营业务完全相同。为此,某智能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徐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6万余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超30万元,同时申请行为保全。仲裁裁决支持公司的诉求后,徐某不服提起诉讼。2024年2月1日,当地仲裁委将行为保全申请书及担保材料等提交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月2日作出裁定,禁止徐某在与某智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从事与其在原公司任职期间所从事的同类工作,效力维持至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即2025年8月28日止。


  然而,在收到保全裁定书后,徐某未履行裁定内容,继续至上述科技公司工作。鉴于徐某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吴中区法院遂出具决定书,对徐某处以6万元罚款。去年7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向某智能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6万余元、支付违约金20余万元,并继续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至竞业限制期限届满。


  因不服一审判决及惩罚决定,徐某提起上诉并申请复议。本案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公然挑战司法权威,严重扰乱司法秩序,苏州中院同时决定驳回徐某的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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