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保护必读!5个法律工具帮你保卫资产!杭州婚姻知名律师帮解答!

2025/08/27 09:34:28 查看16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以下是我们在服务客户时常用的法律工具,可以帮你构建财富“防火墙”:

一、财产协议与家族协议

婚前、婚后财产保护意识逐渐提高,会减少婚后的财产纠纷。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在服务客户时比较普及使用,家族宪章用得比较少,主要针对家族产业比较大的客户,有需要的客户可以私人定制。

我统计了一下,截至2025年8月14日,本年度我个人接待婚姻财产保护咨询、财产协议代书及专项服务已有60多件,85%是考虑婚内财产规划以及将来的传承,15%是在婚前对财富就进行规划。长远来看,大家这种财产保护对于婚姻维护稳定来讲,是件好事。

从内容上讲,代书内容主要涉及房产、股权、金融资产以及特殊财产的归属和分配。对于这类财产协议,大家关心的是,是否需要公证。

从法律层面看,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前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双方都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执行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只需要双方签字便具有法律效力,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公证,是给协议增添一层保障。公证机构会核实双方身份和真实意愿,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等情形,有效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一旦发生纠纷,经过公证的协议在法庭上也会具有更强的证明力,不容易被推翻,法官的采信度会更高。

那么,哪些情况下建议公证呢?

对于涉及财产数额比较大,种类复杂的协议,或者可能涉及赠与内容的协议,比如包括房产、股权、知识产权等价值高或可能会产生权属争议的财产,公证可以更清晰地固定财产约定,降低未来的分割风险。

以下是李晓娟律师整理的三种协议的核心条款和适用场景:

婚前财产协议

书面(公证)

①婚前财产清单

再婚/涉外婚姻/家族财产悬殊

②婚后收益归属

③婚后财产制度

婚内财产协议

书面(公证)

①财产归属约定

企业家/高净值家庭/再婚家庭/婚变风险

②将来收入约定

③债务承担规则

家族宪章

部分可执行

①股权结构条款

资产超过5000万家族

②信托架构条款

③资产保护条款

协议类型

法律效力

核心条款

适用场景

二、赠与协议

赠与协议作为规避婚姻风险的工具之一,有婚前赠与及婚后赠与两种不同场景。

婚前赠与的核心优势是可以明晰个人财产边界。比如,一方父母在子女结婚前为子女购房出资,即便没有明确房产赠与给子女个人,一般也会认定是子女个人财产。

父母婚前赠与子女房产,需要注意两点:一是防范子女的“恋爱脑”, 为了规避子女婚后房产加配偶名字,房产可以登记为子女占99%份额,父母占1%。二是如果不是全款买房,需要规避婚后还贷及增值被分割问题。

而婚后赠与,核心在于明确赠与对象。比如,婚后赠与如果明确赠与夫妻一方,那么财产通常被认为是受赠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只赠与给子女一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默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

因此,如果在婚后赠与,关键在于明确赠与对象为个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保留相关证据。

三、遗嘱

遗嘱是财富传承中最基础也是最核心的工具,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生前明确意思表示,直接决定身后财产的分配方式,从根源上避免继承纠纷。

遗嘱具有可变更性,立遗嘱人在生前可以随时修改原有安排,并且,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最终依据。由此可见,如果你是子女,即便父母立了遗嘱,不到最后你是不能确定遗产不留给你的,这就是被继承人的不可控性,所以对于有些财产,需要用其他工具进行规划。

即便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不再优先,从减少继承纠纷的角度来讲,公证遗嘱依然有其显著优势。公证过程中,公证处会对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甚至对全程录音录像留存证据。这种标准化流程能最大限度降低公证遗嘱被质疑非本人意愿或形式瑕疵的可能性。

比如我们正在办理中的继承案件。被继承人去世前留有自书遗嘱,将遗产留给自己的父亲。配偶将父母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对自书遗嘱进行鉴定,认为不是遗嘱人写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当然,最终认定是遗嘱人亲笔书写,但如果是公证遗嘱,在诉讼中需要鉴定的比较少见,没有其他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直接采信的可能性比较大,公证遗嘱从形式和内容上都不容易被推翻。

关于遗嘱,我们再次说到宗庆后继承案件。如果宗老在生前可以明确自己的传承意志,现在的场面也不至于如此混乱。鉴于宗老的案件,我有几个当事人咨询,父亲外面有私生子,他和母亲不想私生子继承父亲遗产怎么办,让父亲立遗嘱是否可以。

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父亲现在立遗嘱财产由婚生子女继承对婚生子女没有太大保护,因为他可能明天就另外立一份遗嘱财产给非婚生子女,后面一份遗嘱可以取代前面一份遗嘱。所以针对这种情况,我给出的建议是:父母签订财产协议或者父母和婚生子女签订赠与协议或者进行信托安排。

这样,婚生子女的利益更可控。

四、保险

保险这种低成本的风险转移工具,在我国高净值家庭的资产配置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的核心优势在于,能够通过合理的保单设计,实现资产定向传承、税务优化和债务风险隔离等多重功效。

从财富传承的角度来看,保险具有以下不可替代的优势:

1、制定受益人可以确保资产按照投保人意愿精准传承,避免继承纠纷的复杂程序;

2、通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理设计,可以实现债务隔离及资产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保单,在离婚时有被分割风险。所以,在实务中,根据案件情况不同,我给当事人的建议不限于:

婚前完成投保并缴清保费;

适用个人财产投保并做好资金隔离;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保单及权益归属;

通过保单架构设计增强保护。

对于高净值客户,我一般会建议保险与其他财富管理工具相结合,比如,保险金信托、配合遗嘱和意定监护等形成立体传承方案。

五、信托

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富管理工具,在我国高净值家庭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尤其是在婚姻风险防范,财富传承和资产隔离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对于婚前信托,需要提供清晰的个人财产证明,以避免认定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内信托,配偶享有知情权,需要配偶签署知情同意书,否则有可能被撤销。最好设立不可撤销信托,以增强资产隔离效果,避免委托人单方面变更信托条款。虽然我国有几例信托被“击穿”案件,归咎原因,信托被“击穿”更多的是操作失误或设计缺陷所致,而非工具本身。根据以往案例,李晓娟律师总结出信托被“击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财产独立性未充分保障。信托的核心功能是资产隔离,但部分案例中,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保留过度控制权并频繁干预信托资产(比如张兰信托被刺穿案件),导致法院认定信托财产未真正独立,仍属于委托人责任财产,从而在债务或离婚纠纷中被“击穿”。

2、信托设立目的不合法或存在恶意。如果能证明设立信托是为了逃避债务、隐匿资产或者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也可能会否定信托效力。

3、信托架构设计存在缺陷。部分案例中,委托人同时担任受托人、受益人,导致信托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还有些信托未完成法律意义上的过户登记,仅仅通过协议约定,就难以对抗第三人的主张。

尽管存在个人案例被穿透,信托仍然是有效的财富管理工具。为了增强信托的“抗穿透”能力,避免风险,李晓娟律师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提前规划,在资产状况良好、无债务纠纷时设立信托,避免被认定“恶意转移”;

2、优化信托架构设计,委托人放弃修改权和撤销权,由信托公司管理,避免委托人过度控制,强化资产隔离效果;

3、如果以不动产、股权设立信托,需要完成权利转移登记,将权利登记至信托公司名下。资金账户需要独立,与个人账户分离,避免混同;

4、根据法律变化、家庭情况变化调整信托方案,实现动态管理。在设置司法管辖法院时,优先选择法律体系成熟的地区,比如跨境信托可优先选择新加坡、香港地区进行设立。

5、单一工具难以解决所有问题,信托可以与其他工具相结合。比如,可以与家族宪章结合,明确家族治理规则,与信托条款互补;再比如,可以利用保险杠杆放大传承资金,同时享受信托的灵活分配;再比如,可以和遗嘱相结合,对未装入信托的资产通过遗嘱来补充安排。

通过专业规划、合规运作和动态管理,信托仍是最有效的财富保护及传承的工具之一。对于高净值家庭而言,关键在于选择专业机构,量身定制方案,并长期维护信托的健康运行。

财富积累不易,守护更为重要。宗庆后遗产继承案件提醒我们,财富传承不是临时应对,而是需要提前规划的系统工程。无论企业家、中产家庭,还是普通工薪阶层,面对债务风险、婚姻变动、继承纠纷等潜在风险,提前规划是抵御风险的关键。通过财产协议、赠与、遗嘱、保险、信托等法律工具的合理运用,可以确保财富安全传承,避免财富缩水或家庭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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