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相亲角婚姻一朝散,律师助女方以抚养费抵房款

2025/08/27 10:34:08 查看34次 来源:马赛男律师

1.  案情简介:

薛女士是父母老来得女,父母对她格外宠爱,而且管教严格。从小到大,薛女士都是典型的乖乖女,大学毕业后,听从父母安排当了老师,薛女士长得很漂亮,但是感情经历几乎一片空白。薛女士26岁时,父母又开始为她张罗结婚生子的事情,因此在北京某公园的相亲角,为薛女士物色到了高先生。高先生不是北京本地人,但是家庭条件很好。

 

2011年1月,双方相识后开始例行约会,即每周末外出吃饭或者看电影。两人不温不火地谈了一年多的恋爱以后,就在家人的安排下成婚了。2014年4月,双方生育一子高小弟。孩子出生以后,一直由姥姥姥爷照顾,薛女士后来去了天津工作,两人成为周末夫妻。在此期间,薛女士发现高先生有婚外情。

 

2016年年初,高先生母亲支付63万元首付款,高先生贷款80万元,以143万元购买了房山区一处商住两用房。房子登记在高先生名下,目前还有贷款70万元,房屋现值170万元。

 

婚后,双方贷款购买了一辆奥迪车,车辆总价28万元,每月还贷3000元,需偿还10年,该车登记在高先生名下。婚后,男方在四川省登记注册了一个以日用百货批发零售为经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2018年以来,薛女士父母得知高先生婚内出轨的事实后,建议女儿离婚,并找到家理律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薛女士认为夫妻感情确实出现了问题,但是她并没有下定决心要离婚。

2.  办案经过:

来所咨询时,薛女士表示丈夫已经有四年婚外情,但是她并没有坚定的离婚意愿,男方也没有提出要离婚,父母很为她担心,她自己过得很纠结,决定委托家理律师正式提出离婚,以测试男方的态度。律师多次与双方沟通,发现他们均没有对这段感情有太多留恋,高先生得知薛女士要离婚后,也没有做出任何挽回感情的行动。在多次反复沟通过后,薛女士最终决定要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配方案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高先生认为房子首付款是自己母亲支付的,房子应该归自己,并且只愿支付薛女士少量补偿。薛女士想要房子,但是认为高先生不会同意,又没有支付男方折价款的能力。得知薛女士的困惑后,律师先是从法律上解释这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薛女士有权去争取,并创造性地提出以孩子10年抚养费折抵房产折价款的解决方案,并最终促成双方调解结案,薛女士实现了全部诉求。

3.  案件结果:

本案经调解结案。薛女士和高先生自愿离婚;房山房产归薛女士所有,高先生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婚生子高小弟由薛女士抚养,4-14岁抚养费按4000元每月计算;14-18岁抚养费按6000元每月计算;薛女士应支付高先生48万元房屋折价款,折抵高先生应支付给高小弟的4-14岁的抚养费;奥迪车归高先生所有,贷款由其自行偿还;其余财产、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自行承担。

4.  家理律说:

本案涉及三个法律点,一是管辖法院的确定;二是如何认定男方母亲首付款出资性质;三是抚养费能否一次性支付,能否折抵房屋折价款。

 

第一,管辖法院的确定。家理律师们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我们都没有北京户口,能否在北京离婚。答案是登记离婚不可以,但是可以诉讼离婚。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登记,必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才能办理。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京工作生活的非京籍夫妻,依然可以选择在北京诉讼离婚。在本案中,原告薛女士是京籍,被告高先生是非京籍,原则上应该由高先生的户籍地法院管辖,但是如果薛女士可以向法院提交高先生已在北京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就可以在北京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北京法院一般认可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派出所等单位开具的居住证明,但这些单位并不想介入到夫妻俩的离婚诉讼中,因此不会给本人以外的任何人开具居住证明。在本案中,高先生是在薛女士父亲的要求和陪同下,自己在居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证明。

 

第二,婚后一方父母支付房产首付款该如何认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薛女士认为房产首付款是男方母亲支付,对主张房产所有权一直有点心虚理亏。在离婚诉讼中,双方房产中有一方或者双方父母的出资比较常见,父母没有出资或者出资较少的一方往往会显得没有底气。从家理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婚后一方父母支付房产首付款,法院一般会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如果父母有证据证明是借款,例如有归还钱财的记录或者双方签有借款协议等,父母可向夫妻俩主张归还这笔出资。在本案中,男方母亲并没有主张是借款,这笔首付款应是男方母亲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尽管在分割房屋份额时,法院可能会适当照顾出资一方的利益,但是并不影响这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薛女士完全有权主张房产所有权。在本案中,律师向薛女士解释了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最终为其争得了房产所有权。

 

第三,抚养费的支付和折抵问题。在离婚分房的过程中,夫妻双方都可能存在获得房产,但是无力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的情况,导致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反复改变主意,案件久拖不决。在本案中,律师提出以孩子10年抚养费来折抵折价款,让这个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确实非常不容易。但是,这种解决方式只能用于调解结案,判决结案方式有两个法律问题无法解决:一是法院判决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即支付方同意一次性支付或者抚养费后续难以执行的情形,如支付方为外国籍人等;二是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父母支付给孩子的生活教育支出,房屋折价款是夫妻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产,这两个收支主体并不完全等同,法院判决折抵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调解就没有这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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