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以既往症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重庆法院成功获赔4万

2025/08/27 11:10:33 查看14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尤其在癌症等疾病的理赔中,这一理由屡见不鲜。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肺癌重疾险理赔纠纷案在重庆法院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4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的肺癌"属于既往症"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判决其承担保险责任。本文将以此案为例,解析保险理赔中"既往症"的认定标准,以及如何应对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

案件背景

2021年,李女士(化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4万元。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既往已患的疾病不属于保障范围。2022年,李女士因咳嗽、胸痛等症状就医,经检查确诊为肺癌(腺癌),并接受了手术和化疗。李女士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其在投保前曾有"肺部异常病史"为由拒赔,称肺癌属于既往症。

保险公司称,李女士在投保前的体检报告中曾提示"肺部微小结节",但其未在投保时告知,因此肺癌属于既往症,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李女士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肺部微小结节与肺癌无必然联系,且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明确询问此类异常。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李女士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肺癌是否属于保险合同免责的"既往症"。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时,需证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聚焦以下关键问题:

  1. 因果关系的缺失:肺部微小结节在医学上常见于良性病变,与肺癌的发生无必然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李女士的肺癌由既往结节直接导致。

  2. 告知义务的履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的询问内容未明确涉及"肺部微小结节"等轻微异常,李女士无故意隐瞒的动机。

  3. 举证责任的分配:保险公司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李女士在投保时已知晓并隐瞒了与肺癌相关的重大疾病 history。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李女士的投保前体检报告、肺癌诊断记录、保险合同及肿瘤专家意见,证明肺部微小结节与肺癌无直接关联。在重庆法院的审理中,法院认为:

  •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肺部微小结节与肺癌之间的因果关系。

  • 投保时的询问内容过于笼统,未具体涉及轻微异常,李女士无重大过失。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保险金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例启示与建议

本案的胜诉突出了"既往症"认定的严谨性,也为投保人提供了维权指南。投保人在购买和理赔保险时,应注意:

  1. 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投保时对保险公司的询问内容应如实回答,但无需过度披露轻微异常。

  2. 保留相关医疗记录:包括投保前后的体检报告、诊断证明等,以便在纠纷中举证。

  3. 理性对待拒赔:若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应审查其举证是否充分。

君审律所提醒您,保险是长期承诺,选择正规产品和专业服务至关重要。我们将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支持,确保保险制度的公平实施。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