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7 11:11:18 查看12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团体意外险常为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以覆盖工作期间的意外风险。然而,在工伤导致的理赔中,保险公司可能以"缺乏安监部门证明"为由拒赔,增加受害员工的维权难度。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工伤致残团体意外险理赔纠纷案在四川省成都法院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12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未能提供安监部门出具的工伤证明"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工伤事实,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本文将以此案为例,解析工伤事故的举证要求,以及如何应对保险公司的无理拒赔。
2021年,某公司为员工王先生(化名)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额为12万元。保险合同约定,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属于保障范围。2022年,王先生在车间操作设备时不慎受伤,经诊断为右手粉碎性骨折,并鉴定为八级伤残。王先生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未提供安监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合同约定工伤事故需提供安监部门的证明作为理赔要件,而王先生仅提供了用人单位的事故说明和医疗记录,因此不符合理赔条件。王先生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安监证明并非法定唯一证据,且其受伤事实明确,保险公司不应无理拒赔。在多次沟通无效后,王先生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安监部门证明是否为工伤理赔的必备文件。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需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但证明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主张:
证据的多元化:劳动合同、事故记录、医疗证明、证人证言等均可作为工伤事故的证明,安监证明并非法定唯一证据。
合同条款的合理性:保险公司将安监证明作为唯一理赔要件,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且不符合实际维权情况。
公平性原则:保险公司滥用理赔要求,违背了团体意外险的保障目的。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王先生的劳动合同、事故现场记录、医疗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及用人单位出具的事故说明,证明工伤事实明确。在成都法院的审理中,法院认为:
安监证明并非法定必备文件,其他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工伤事故。
保险公司的要求过于苛刻,不符合合同公平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保险金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的胜诉强调了工伤理赔中证据的多样性,也为员工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投保人及受益人应注意:
全面保存证据:工伤发生后,应第一时间保存事故记录、医疗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
审阅合同条款:重点关注理赔所需文件,避免因证据形式问题被拒赔。
积极法律维权:若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君审律所始终秉持客户至上理念,为您提供专业的保险纠纷解决方案。如果您遇到类似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共同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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