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想订立共同遗嘱,由一方书写,夫妻及2个见证人在上面签字写日期,这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2025/08/27 15:22:30 查看10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近年来,随着家庭财富管理和继承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夫妻希望通过立遗嘱来安排身后事。其中,有些夫妻更倾向于“写一份共同遗嘱”,由一方代书、双方共同签名,再加上两个见证人,认为这样既简单又能表达夫妻合意。但在法律实践中,这样的遗嘱究竟是否有效?夫妻共同遗嘱是否真的能一纸生效?这需要从法律条文与司法案例中去寻找答案。



一、什么是共同遗嘱?


所谓共同遗嘱,是指夫妻双方以共同名义订立的遗嘱,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它通常表现为:一份纸质遗嘱上写明夫妻共同意愿,由夫妻双方签字,并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相比于单独立遗嘱,共同遗嘱更强调“夫妻合意”,但也因此带来了法律上的复杂性。



二、遗嘱生效的基本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遗嘱若要生效,必须同时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不得因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而立。

3.处分的必须是遗嘱人合法财产,不能处分他人财产。

4.符合特定遗嘱形式的要求,例如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代书遗嘱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等。


如果遗嘱存在伪造、篡改或立遗嘱人精神状态不清晰等情况,遗嘱将被认定无效。



三、司法实践:共同遗嘱效力存争议


目前,我国法律对“共同遗嘱”并无明确规定,这使得其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举两个例子给各位参考:


案例一:严某诉姚某甲等遗赠、物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理由:原告与姚某乙订立的《继承遗产协议》是一份共同遗嘱,我国继承法虽未对共同遗嘱作出明文规定,但只要该共同遗嘱的订立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备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可认定为有效。


从形式要件上看,原告与姚某乙采用法律许可的公证方式订立共同遗嘱,从实质要件上看,公证员认定遗嘱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德语水平足以参与公证过程,并亲自向公证员表述了协议内容,遗嘱内处分的为原告与姚某乙个人的合法财产,且《继承遗产协议》订立之后原告或姚某乙均未对协议声明过作废,因此该《继承遗产协议》应为有效。


在《继承遗产协议》中,原告与姚某乙相互以对方为自己遗产的唯一继承人,该共同遗嘱属于相互遗嘱。相互遗嘱中一个遗嘱人死亡,另一遗嘱人尚健在时,应当确认已经死亡的遗嘱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生效,尚健在的遗嘱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失效。


原告与姚某乙在订立协议时,已没有夫妻关系,不是彼此的法定继承人,两人通过共同遗嘱的方式,将各自的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我国继承法中规定该行为为遗赠。从协议表述内容应认定双方所作的遗赠为概括遗赠,即到立遗嘱的任何一方去世时,他的所有财产由另一方继承,不限于双方立协议时申报的财产,立协议之后获得的个人财产也应包括在内。


我国《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但在本案的共同遗嘱中,立遗嘱却是一种双方的民事行为,共同遗嘱的成立乃是原告与姚某乙双方共同合意的结果,原告与姚某乙订立共同遗嘱、领取公证书的行为,应视为两人在获知受对方遗赠的同时即明确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


之后,原告与姚某乙长期保管着公证遗嘱,原告对姚某乙生病期间的照料、原告在姚某乙去世后购买墓地、送姚某乙骨灰回国落葬等行为,都是接受遗赠意思表示外在的持续行为。原告称回国办理完丧事后亦提出过房产过户事宜,被告姚某甲要求原告提供姚某乙的死亡证明,故才有德国的A给被告姚某甲寄来信件的说法,考量寄信的时间、地点及被告姚某甲对信件未能给出更合理解释等因素,法院认为原告的说法有一定可信度。


故法院认为,原告在姚某乙作出遗赠决定时及姚某乙去世前后都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接受遗赠,原告应是姚某乙本案所涉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案例2:来自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2020年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沈某与王某原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七人,即原告沈某1,被告沈某2、沈某3、沈某4、沈某5、沈某6、 沈某7。被继承人王某于2017年去世,被继承人沈某于2018 年去世,系争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沈某名下,为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


2011年12月,两被继承人共同立有一份代书遗嘱,并由两位见证人见证。该份遗嘱中两被继承人表示在其二人百年之后,将系争房产归原告沈某1所有。遗嘱由代书人代书,见证人、两位被继承人共同签字。被告沈某2、 沈某3、沈某4、沈某5、沈某6、沈某7答辩称该份《遗嘱》 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故不认可其效力。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遗嘱的效力应结合该遗嘱形成及是否体现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等因素予以考量。该遗嘱代书人及两位见证人与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且三人所作陈述均能体现遗嘱形成的客观情况。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两被继承人均在遗嘱上签名按手印,对遗嘱内容明确表示确认,代书人、见证人也签名按手印予以见证,故该遗嘱中关 于将系争房产留给原告应系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对该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可。



四、共同遗嘱的难点与风险


共同遗嘱的最大问题在于:一方去世后,其所处分部分立即生效,但另一方尚在世,其处分部分尚未生效。此时,存活一方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遗嘱,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如果未事先明确约定,就可能导致后续的法律冲突。


例如:丈夫在共同遗嘱中写明“夫妻百年后,房产归儿子所有”,妻子尚在世时若反悔想变更,能否推翻此前遗嘱?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裁量,风险很大。



五、律师建议:单独遗嘱更稳妥


基于上述不确定性,实务中律师普遍建议夫妻双方单独订立符合《民法典》要求的遗嘱,而非依赖一份共同遗嘱。这样做有几点优势:1.每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更清晰明确;2.避免因一方变更或撤销遗嘱引发争议;3.公证遗嘱在法律效力上优先,能最大限度保障遗嘱效力。


如果夫妻仍坚持订立共同遗嘱,应在遗嘱中明确约定: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是否可以变更遗嘱,以及变更的范围与条件,避免未来留下法律隐患。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专注遗产继承领域16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