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7 22:01:27 查看21次 来源:吴中律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员工不幸遭遇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定的保障。然而现实中存在一些公司以员工未缴纳社保为由拒绝为其申报工伤,遇到这种情况,员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司未缴纳社保并不能成为其不为员工申报工伤的理由,也不意味着员工失去了申请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为员工申报工伤属于公司的义务。
退一步来说,如果公司拒不申报工伤的,员工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即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向公司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员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后,可以提前搜集和保存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及工伤事实的有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资料,同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以便能够顺利地进行工伤认定。
员工认定工伤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如果是因为公司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员工发生工伤,需要由该公司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在公司未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如果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公司需承担工伤待遇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所以,公司未缴纳社保并不意味着员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反而员工可以自行申报工伤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关待遇及未缴纳社保的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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