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员工缺勤 37 次被解雇,索赔 36 万!

2025/08/28 14:56:21 查看128次 来源:叶律师团队律师

在公司任职超 20 年的老员工,因累计缺勤 37 次、迟到 23 次被解雇后,向公司索赔 36 万元,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明确对该员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随后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为这场纠纷画上句号。

现年 46 岁的傅羽(化名),与涉案企业的缘分始于 1998 年 7 月 —— 当时他进入钦州某药厂工作。后来伴随企业改制,傅羽转入关联企业某制药公司任职,并在 2021 年 11 月、2023 年 11 月,先后与该制药公司签订了两次为期各两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制剂车间技术员。

然而,傅羽的工作表现却未能匹配其 “老员工” 身份。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自 2022 年起,傅羽的工作失误便频繁出现:打错瓶签保质期、错误使用装箱合格证、放错产品装箱单等问题屡次发生,为此他先后被公司处罚累计多达 17 次。

除了工作失误,傅羽的考勤状况同样堪忧。公司记录显示,他频繁出现迟到、缺卡等情况。2023 年 10 月,在又一次迟到后,傅羽曾向公司出具《保证书》,郑重承诺:“10 月 18 日以后上班绝不再迟到,若做不到,甘愿接受公司处罚,甚至同意被辞退。” 可这份保证书并未起到约束作用,其考勤状况依旧没有改善。

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法务部专门约谈傅羽,明确告知他若再出现迟到、缺勤等违规情形,将面临辞退处理。但即便如此,傅羽的违规行为仍未改正。经统计,从 2022 年 7 月 29 日至 2024 年 3 月 27 日期间,傅羽共缺勤 37 次、迟到 23 次,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纪律。

根据该制药公司既定的考勤管理规定和请假制度,“累计旷工 5 天以上即可辞退”。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依据制度规定,向傅羽出具《辞退通知书》,以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为由,正式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离职后,傅羽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却被驳回仲裁请求。随后,他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三项诉求:要求制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0 万元、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6 万元,以及支付未出具离职证明所造成的损失 6 万元,三项合计 36 万元。

钦北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展开细致审理,重点围绕各项诉求逐一核查。关于傅羽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法院查明:该制药公司制定的《公司人员考勤管理规定》和《请假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上班不签到或下班不签退按旷工处理,累计旷工 5 次或旷工达 5 天者,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

进一步查证发现,傅羽在 2022 年 7 月至 2024 年 3 月期间,累计缺勤 37 次、迟到 23 次,且多次签收公司出具的《处罚通知》,显然知晓自身违规行为及后果。法院指出,该制药公司的规章制度已依法公示,傅羽对相关规定明确知晓;其长期、多次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早已达到公司规定的辞退标准;且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通过出具保证书、法务约谈等方式履行了警示义务,程序合法合规。

据此,法院认为,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的规定,解除与傅羽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故对傅羽主张的经济赔偿金不予支持。

同时,针对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损失等诉求,法院经审理后亦认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傅羽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傅羽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再次驳回傅羽的上诉请求。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以企业合规管理得到法律认可、员工不当诉求被驳回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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