膀胱癌,未浸润不达理赔标准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广东省广州法院成功获赔

2025/08/29 11:00:59 查看53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癌症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未浸润"、"未转移"等理由拒绝赔付。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膀胱癌重疾险理赔纠纷案在广东省广州法院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46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肿瘤未浸润肌层"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膀胱癌属于恶性肿瘤范畴,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本文将以此案为例,解析癌症在重疾险中的认定标准,以及如何应对保险公司的不合理拒赔。

案件背景

2021年,李先生(化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46万元。保险合同约定,恶性肿瘤属于保障范围,但除外责任中注明"原位癌"不赔。2022年,李先生因血尿症状就医,经检查确诊为膀胱尿路上皮癌,接受了经尿道膀胱肿瘤切除术。术后病理显示肿瘤限于黏膜层,未浸润肌层。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肿瘤未浸润肌层,不符合恶性肿瘤理赔标准"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恶性肿瘤必须具有浸润性特征,而李先生的肿瘤限于黏膜层,属于非浸润性癌,不符合理赔标准。李先生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膀胱尿路上皮癌本身就是恶性肿瘤,其治疗方式和预后风险都与良性肿瘤有本质区别。在多次沟通未果后,李先生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恶性肿瘤的浸润特征,以及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1. 医学专业认定:膀胱尿路上皮癌在医学上属于恶性肿瘤范畴,其生物学行为具有恶性特征,需要按照恶性肿瘤的方案进行治疗和随访;

  2. 条款解释原则:保险公司对"浸润"的要求过于严格,未考虑不同器官恶性肿瘤的特殊性;

  3. 合同目的考量: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是为罹患严重疾病的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不应将技术性要求凌驾于保障目的之上。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李先生的病理报告、手术记录、治疗方案等证据,并邀请泌尿外科专家出具专业意见。在广州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 膀胱尿路上皮癌属于恶性肿瘤范畴,其诊断和治疗都按照恶性肿瘤标准进行;

  • 保险公司对"浸润"的要求过于机械,未考虑膀胱癌的特殊性;

  • 根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保险金4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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