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9 20:35:04 查看61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劳动争议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劳动者历经仲裁或诉讼成功恢复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再次作出解除决定的情况。面对单位的“二次解除”,劳动者能否再次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其权利边界又在哪里?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从法律程序上讲,劳动者就同一用人单位新的解除决定,有权再次启动法律程序进行救济。每一次解除行为的合法性都是独立判断的。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恢复劳动关系后,再次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依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主张该次解除行为违法,并要求再次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赔偿金。
尽管劳动者有权再次主张,但仲裁委和法院在决定是否再次支持“恢复劳动关系”这一诉请时,会比第一次更加审慎,主要考量以下因素:首先,用人单位再次解除的理由是否充分合法,这是最核心的审查点。如果单位第二次解除是基于全新且充分合法的事实与理由,并履行了合法的程序,那么此次解除可能被认定为合法,劳动者的请求将难以得到支持。其次,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是否完全破裂。劳动争议本身就会对劳资双方的信任关系造成损害。如果已经发生过一次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表明双方矛盾较深。法院会综合考虑二次解除的背景、双方的态度等因素,判断继续维持劳动关系是否已无实际可能,强令恢复是否会激化矛盾。最后,劳动者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本人的态度也是关键。如果劳动者在第二次仲裁或诉讼中仍然坚持要求恢复关系,法院会予以考虑。但如果劳动者也表现出无意继续履行,法院则更倾向于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了结争议。
对于劳动者而言,若遭遇“二次解除”,应像第一次一样,冷静收集新解除行为的相关证据(如新的解除通知书、新的违纪事实证据等),重新判断本次解除合法性。同时应当明确自己的诉求:是坚决要求恢复关系,还是更倾向于获得赔偿金。这将影响后续的策略。尽管有权再次主张,但“二次恢复”的难度可能更大,对后续主张,应当做好合理的心理预期,审慎规划和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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