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征地中村委会若有这些行为,可能侵犯你的合法权益

2025/08/30 20:02:29 查看32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在农村征地过程中,村委会作为连接政府与村民的桥梁,本应依法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部分村委会的行为可能越过法律边界,损害村民的征地补偿权益。今天,我们就梳理征地中村委会常见的几类需警惕的行为,帮村民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避免权益受损。


一、擅自代替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要警惕

   征地补偿协议直接关系村民的核心利益,包括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关键内容,必须由村民本人或其合法授权的代理人签订,村委会无权擅自代替。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需与被征地农民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协议后方可实施。从法律关系来看,村民是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是补偿协议的核心主体,村委会并非补偿权益的享有者,自然没有代签协议的权利。

   实践中,有些村委会会以“统一办理”“节省时间” 为由,在未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甚至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代领补偿款。比如,某村村委会在未告知村民具体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就代替全村村民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导致村民实际拿到的补偿远低于法定标准。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和处分权,村民一旦发现,应立即提出异议,拒绝认可该协议的效力。

   二、模糊补偿款分配规则,不公开收支明细,要警惕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其使用和分配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且收支明细需向全体村民公开,村委会不得模糊分配规则或隐瞒收支情况。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同时,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布上述事项,接受村民监督。这意味着,村委会不能单方面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也不能以 “账目不清晰”“暂时无法公开” 为由,拒绝向村民说明补偿款的去向。

   例如,某村获得土地补偿费300 万元后,村委会仅口头告知村民 “补偿款将用于村集体建设”,却不公布具体分配方案,也不说明建设项目的细节和资金使用计划。这种情况下,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明确补偿款的分配方式,公开每一笔收支的明细,包括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的金额、发放给村民个人的金额等,防止补偿款被截留、挪用。

   三、以“村规民约” 为由,降低村民补偿标准,要警惕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重要依据,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能成为村委会降低村民征地补偿标准的“借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在征地补偿中,补偿标准的确定需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这些法定标准具有强制性,村委会不能通过村规民约自行调整。

   有些村委会会制定“本村征地补偿规则”,比如规定 “外嫁女不享受土地补偿费分配”“户口迁出本村的村民只能获得一半补偿” 等,这些内容若与法律规定冲突,均属无效。例如,某村村委会以村规民约为由,拒绝向外嫁女发放土地补偿费,但根据法律规定,外嫁女若在本村仍享有土地承包权,且未在夫家获得新的土地权益,就有权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补偿。村委会以村规民约排除外嫁女的补偿权益,属于违法行为,村民可依法主张权利。

   四、强制要求村民接受“统一安置”,拒绝发放安置补助费,要警惕

   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方式需根据村民是否需要统一安置来确定,村委会不得强制要求村民接受统一安置,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发放安置补助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这意味着,村民有选择是否接受统一安置的权利,若村民明确表示不需要村集体或其他单位安置,村委会必须将安置补助费足额发放给村民。

   实践中,部分村委会为了“便于管理” 或 “推进征地进度”,无论村民是否需要,都强制要求村民接受村集体安排的住房或就业,并拒绝发放安置补助费。比如,村民张某有稳定的城市工作,土地被征收后明确表示不需要村集体安置,希望领取安置补助费自行规划生活,但村委会以 “必须统一安置” 为由,拒绝支付安置补助费。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张某有权要求村委会支付安置补助费,维护自身权益。

   五、遇到村委会不当行为,村民该如何应对?

   当发现村委会存在上述行为时,村民不必恐慌,可通过以下方式依法应对:

   首先,主动沟通并留存证据。村民可先与村委会沟通,明确指出其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要求纠正;沟通时注意录音、录像,保存好相关书面材料(如村委会的通知、补偿协议草案等),固定证据。

   其次,要求召开村民会议。对于补偿款分配、安置方式等重大事项,村民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人数比例提议召开村民会议,重新讨论并确定相关方案,通过民主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向乡镇政府反映或通过法律维权。若村委会拒不纠正不当行为,村民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要求乡镇政府督促村委会依法履职;若问题仍未解决,可委托专业征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村委会行为违法,并要求返还补偿款或发放应得费用。

   征地涉及村民的重大财产权益,村委会的每一项行为都可能影响村民的切身利益。村民要提高警惕,了解法律赋予的权利,对村委会的不当行为及时提出异议、依法维权,才能确保征地补偿权益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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