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1 09:48:35 查看12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意外伤害保险作为重要的风险保障工具,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保障。然而在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超过理赔时效"或"未达伤残标准"等理由拒绝赔付,这不仅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初衷,也给受害人带来二次伤害。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车祸致左眼重伤意外险理赔纠纷案在重庆市法院取得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10.2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超过理赔时效"和"未达伤残标准"双重理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文将以此案为例,解析意外险中理赔时效和伤残认定的法律标准,以及如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3月,王先生(化名)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50万元。2021年8月,王先生遭遇车祸,导致左眼严重受伤,经紧急手术治疗后,左眼视力仅存光感。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因治疗需要和事故责任认定等原因,直到2022年5月才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两个理由拒赔:一是"超过合同约定的180天理赔申请时效";二是"左眼视力损伤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伤残等级标准"。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条款,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在180天内提出理赔申请,而王先生在事故发生后9个月才申请,已超过时效;同时,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显示左眼损伤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伤残等级。王先生对此表示异议,认为事故处理和治疗需要时间,且保险公司的鉴定标准不合理。在多次沟通无果后,王先生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本案的双重争议焦点在于理赔时效的计算和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时效起算点认定:保险事故的诉讼时效应从伤残程度确定之日起计算,而非事故发生日;
鉴定标准合理性: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采用的标准不符合行业惯例;
公平原则适用:被保险人因治疗需要延迟申请符合情理,不应因此丧失理赔权利。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王先生的事故证明、医疗记录、治疗费用凭证等证据,并委托权威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在重庆市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保险事故的诉讼时效应从治疗终结、伤残程度确定之日起计算;
重新鉴定的伤残等级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
被保险人因正当理由延迟申请不影响理赔权利的行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保险金10.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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