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1 09:51:56 查看4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医疗保险作为健康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被保险人提供疾病医疗费用的补偿。然而在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这不仅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初衷,也给患者家庭带来沉重负担。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肝癌医疗险理赔纠纷案在上海市法院取得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23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糖尿病病史"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文将以此案为例,解析医疗险中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标准,以及如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王先生(化名)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年保额100万元。2022年,王先生因右上腹疼痛就医,经检查确诊为原发性肝癌,立即接受了肝部分切除术和术后介入治疗,累计医疗费用达40余万元。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2型糖尿病病史"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调取王先生投保前的体检记录,发现其血糖指标偏高,曾有过"2型糖尿病"的诊断记录。保险公司认为,糖尿病与肝癌存在关联性,王先生未在投保时告知这一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王先生对此表示异议,认为糖尿病是常见慢性病,与肝癌无必然联系,且投保时保险代理人并未详细询问相关情况。在多次沟通无果后,王先生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以及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询问告知原则:保险公司未在投保时对糖尿病病史进行具体询问,王先生无故意隐瞒的主观故意;
因果关系缺失:2型糖尿病是常见慢性病,与肝癌的发生无必然因果关系;
重要性标准:糖尿病不属于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重大事项,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事项对承保有重大影响。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王先生的完整医疗记录、投保材料,并邀请内分泌专家和肝病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证明2型糖尿病与肝癌无必然联系。在上海市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在投保时就糖尿病病史进行明确询问;
2型糖尿病是常见慢性病,不属于需要特别告知的重要事项;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事项足以影响其决定是否承保。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保险金2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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