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1 19:45:32 查看34次 来源:吴中律师
关于职业病,大家的理解一般认为凡是因工作引起的疾病都可以算作是职业病,比如长期熬夜加班引起的疾病、因工作环境空气不好导致的呼吸道感染、长期久坐导致的颈椎病等。很多劳动者勤勤恳恳工作,当身体健康出现危险信号的时候,大家往往不知道自己的情况是否能够被认定为职业病,如何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天,我们就结合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对职业病进行相关的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现有法定职业病有10大类,132种(2025年8月1日起调整实施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范围调整至12大类、135种),其中主要包括: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煤工尘肺、石棉肺、过敏性肺炎等)
2、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痤疮、皮肤溃烂等)
3、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等)
5、职业性化学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等)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等)
8、职业性传染病(炭疽、森林脑炎、布鲁氏菌病等)
9、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
这些在职业活动中出现疾病方可认定为职业病,而未在其中的则不属于职业病范畴,其具体范围可以参考《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有关规定。如果对自己所接触的疾病是否为职业病不清楚,应及时咨询律师,为自身的健康保驾护航,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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