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2 09:27:55 查看46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绝赔付,这种机械适用条款的做法往往忽视了保险的保障目的和公平原则。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工作身故意外险理赔纠纷案在上海市法院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98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职业类别不符合承保范围"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文将以此案为例,解析意外险中职业类别的认定标准,以及如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某建筑公司为员工张先生(化名)投保了团体意外险,每人保额100万元。2022年,张先生在工地巡查时发生意外,从高处坠落不幸身故。用人单位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职业类别不符合承保范围"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投保时提供的员工名册,张先生的职业类别为"行政管理人员",但实际出事时其在工地现场,应属于"现场施工人员"类别,而该类别需要更高的保费或不在承保范围内。用人单位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张先生确实属于行政管理人员,其到工地现场是履行管理职责,保险公司的认定不合理。在多次沟通无果后,用人单位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职业类别的认定标准和保险条款的解释原则。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职业性质认定:张先生的主要职责是行政管理,其到工地现场是临时性的管理工作,不应改变其职业类别属性;
条款明确性:保险公司未在投保时对职业类别的具体界定标准作出明确说明;
公平性原则:保险公司不能因被保险人的临时工作地点变化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张先生的劳动合同、职务说明、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其确属行政管理人员。在上海市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张先生的主要职业性质是行政管理,其临时到工地现场不改变职业类别;
保险公司未在投保时对职业类别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说明;
根据保险法的公平原则和不利解释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家属支付保险金9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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