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之改变

2025/09/02 14:00:29 查看17次 来源:潘舒航律师

此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法施行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客观需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历经了三次修订,具体修订时间分别为:一是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二是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三是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每次修订特别是此次修订,都紧跟了时代发展的步伐、呼应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求,更顺应了“放管服”改革,改变行政管理从重事前监管向重事中和事后监督转变的需要,明确了行政权力行使规矩界限,同时加强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障,突出强化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下面,我们就来看下此次修订的新行政处罚法具体有哪些改变或者说是亮点,本人简单提炼了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强化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首违可以不罚,为了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强化了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而不是只重处罚而轻视教育,因为行政处罚的目的就是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而不是以处罚为主,处罚只是手段,是纠正违法行为、给违法行为以打击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此次修订的新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首违可以不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即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明确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就会避免重处罚轻教育的做法,让行政处罚回归到教育的轨道上来,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更有贯彻落实和执行的法律依据和强力支撑。比如,最近我在西安那边就推出了违章停车,只要在半小时以内离的,就不给予处罚,哪怕是被贴了单,只要你在半小时把车开走的,就不给予处罚。有些地方在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对于一些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一些不文明出行行为,给予当事人现场观看至少半小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事故视频学习,学习完了不给予处罚。这些都是新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带来的改变,展现的亮点。

二是及时补充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适应当前经济社会法的客观需要、解决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对于违法所得,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此外,明确了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在国家推行“放管服”改革的大形势下,行政管理注重服务、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因此,行政处罚的种类就显得有些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跟不上改革前行的脚步,此次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增加了行为罚和资格罚方面的处罚,这就为推进“放管服”、转变行政管理理念、改变行政管理模式奠定了法制保障。

三是新增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这样将行政处罚权针对性的下放给基层,一方面,及时解决了基层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也能切实解决围绕在群众身边的现实问题,真正让行政处罚实现了及时有效在线。
    四是完善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了切实推动解决案件移送中的问题,确保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的及时有效衔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二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三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判处罚金的,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五是明确规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根据反间谍法和国家情报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为做好衔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明确强调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此次修订再次进行了重申,除此之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样既保证了行政处罚的设定规范性,同时也防止行政权力过多干预市场及行业自治组织能够自主调解和解决的问题。

六是进一步对行政执法进行严格规范。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规范非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体现便民原则,强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保护。在加强社会监督方面,健全行政处罚执行制度,明确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完善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明确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新修订的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且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充分保障并便利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同时,规定了罚款数额不与考评挂钩,禁止暴力野蛮执法,这就给行政权力又收紧了笼子,给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法律支撑。有些地方在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对于一些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一些不文明出行行为,给予当事人现场观看至少半小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事故视频学习,学习完了不给予处罚。

 


更多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