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2 19:47:27 查看36次 来源:吴中律师
目前社会就业环境竞争激烈,在校大学生难免为工作发愁,很多大学生还未毕业便出来寻找兼职工作或临近毕业找公司实习,在兼职或实习过程中,也经常会发生各种纠纷,那么此时对于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认定便尤为重要,也是在校大学生群体所重点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就通过本篇文章为大家具体分析一下。
以勤工助学或短期兼职为主要目的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通过短期或不定期劳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勤工助学行为,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应认定为与用人单位成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但对于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提前实习,应认定双方自入职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大学生进行实习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大学生身份不适格为由,请求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根据北京市法院以往案例,法院一般会认定只要该大学生已成年且即将毕业,实际上也是按照标准工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亦实际行使了对该大学生的工作管理、考勤管理、工资发放等劳动管理权限,该事实已经不同于为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因此法院一般会认定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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