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3 09:40:33 查看48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团体意外险作为企业转移用工风险的重要手段,为用人单位提供员工工作期间意外伤害的保障。然而在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符"等理由拒绝赔付,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也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意外摔伤团体意外险理赔纠纷案在辽宁省沈阳法院取得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34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提交的员工名单与实际出险人员不符"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文将以此案为例,解析团体意外险中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以及如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某制造企业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总保额500万元。2022年,员工王先生(化名)在车间工作时不慎滑倒,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提交的员工名单中王先生的岗位类别与实际不符"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投保时企业提交的员工名单,王先生的岗位被归类为"行政类",但实际工作中其经常参与车间作业,应属于"生产类"岗位,而两类岗位的保费标准和保障范围不同。企业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员工岗位调整属于正常企业管理行为,且王先生的主要岗位仍属行政类,保险公司的认定不合理。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企业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保险合同内容的效力,以及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说明义务履行:保险公司未在投保时对岗位分类标准及其对保障范围的影响进行明确说明;
事实认定标准:王先生的主要工作岗位仍属行政类,临时参与车间作业不改变其岗位性质;
合同解释原则: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条款有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企业的员工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岗位说明等证据,证明王先生确属行政岗位。在沈阳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岗位分类标准及其对保障范围的影响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企业提供的证据证明王先生主要工作岗位属于行政类;
根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企业支付保险金3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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