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3 09:43:18 查看23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为由拒绝赔付,这种机械适用条款的做法往往忽视了疾病的严重性和保险的保障目的。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慢阻肺身故重疾险理赔纠纷案在辽宁省沈阳法院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50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慢阻肺严重程度标准"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符合重大疾病特征。本文将以此案为例,解析重疾险中疾病严重程度的认定标准,以及如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张先生(化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50万元。保险合同约定,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属于保障范围,并要求满足"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肺功能测试严重异常"等具体标准。2022年,张先生因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阻肺)急性加重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身故。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肺功能检查数据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数值"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慢阻肺需要同时满足多项肺功能指标和临床症状标准,而张先生的检查结果有一项指标未完全达到约定数值。家属对此表示异议,认为慢阻肺是渐进性疾病,其严重程度应根据临床表现综合判断,而非单纯依赖个别指标。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家属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重大疾病的标准,以及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医学实践标准:慢阻肺的诊断和严重程度评估应以临床表现为主,结合多项指标综合判断;
疾病进展特征:慢阻肺是渐进性疾病,不同阶段的临床表现可能有所差异;
合同目的解释: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是为罹患严重疾病的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不应将技术性要求凌驾于保障目的之上。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张先生的完整病历资料、检查报告、死亡证明等证据,并邀请呼吸科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证明慢阻肺的严重性和致死性。在沈阳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慢阻肺是明确的重大疾病,其导致死亡证明疾病已达到严重程度;
保险公司设定的数值标准过于机械,未考虑临床实际情况和个体差异;
根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家属支付保险金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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