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3 10:03:00 查看20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不符合合同约定疾病种类"为由拒绝赔付,这种机械适用条款的做法往往忽视了疾病的严重性和保险的保障目的。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脑干出血重疾险理赔纠纷案在江苏省南京法院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5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脑干出血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符合重大疾病特征。本文将以此案为例,解析重疾险中疾病种类的认定标准,以及如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张先生(化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5万元。保险合同约定了数十种重大疾病,包括脑中风后遗症、急性心肌梗死等,但未明确列出脑干出血。2022年,张先生突发意识丧失,送医后诊断为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脑干出血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种类"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合同采用列明式约定,仅对明确列出的疾病承担保险责任,而脑干出血未在列表中,因此不予赔付。家属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脑干出血是最严重的脑血管疾病之一,其危险性和死亡率远高于许多合同列明的疾病,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合理。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家属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重大疾病的范围,以及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疾病实质特征:脑干出血是临床危重症,死亡率极高,完全符合重大疾病的实质特征;
合同目的解释: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是为罹患严重疾病的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不应拘泥于疾病名称的表述;
不利解释原则: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条款有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张先生的病历资料、死亡证明、诊断证明,并邀请神经内科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证明脑干出血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在南京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脑干出血是严重的脑血管疾病,其危险程度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
保险合同采用列明式约定,但不应排除与列明疾病同等严重的其他疾病;
根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家属支付保险金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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