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2 13:13:23 查看3647次 来源: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单位以员工违反公司规章纪律为由解除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支持?
引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案情简介:刘某于2013年3月8日入职某大厦,担任厨师一职。双方签有两份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3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刘某每月基本工资为2250元加绩效奖金;工资发放至2017年7月31日;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930.03元;其2017年8月防暑降温费为127.7元;其正常出勤至2017年8月22日;2017年8月27日某大厦以快递形式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刘某主张其孩子、爱人及父母均在老家,2017年度未休探亲假,某大厦应支付其32天工资。刘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员工手册,其中员工手册第四章第二项第四款约定……工作满一年配偶在外地的已婚员工,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2天的探亲假。某大厦对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主张刘某从未提出申请休探亲假,且探亲假不是国家强制规定。
刘某主张某大厦未支付其2017年8月份工资及超额奖金。双方均认可刘某2017年8月实际出勤16.5天,经某大厦核算2017年8月应支付刘某基本工资1706.39元、绩效奖金1835.86元、交通补助80元。因其当月未满勤因此根据公司规定不予支付当月超额奖金1120元。刘某对绩效奖金数额及交通补助数额予以认可,但主张基本工资应按照2200元发放。
某大厦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刘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具体为2017年8月19日其未按照操作流程处理剩余食物,导致2017年8月20日米饭变质,员工吃后出现腹痛等情况。2017年8月22日其公司经理找其谈话,但刘某强调此事与其无关,并擅自脱岗应属旷工。某大厦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员工手册、员工对事件的书面反映。其中员工手册显示丙类过失……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员工触犯丙类过失,公司有权给于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刘某对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认可米饭有变质情况,但主张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且2017年8月20日其休息并不在岗。某大厦认可刘某2017年8月20日休息。员工对事件的书面反映实为证人证言,证人均为到庭。刘某对员工对事件的书面反映均不认可。
庭审焦点:1.公司的员工手册是否有效?
2.刘某是否违反了公司的员工手册?
景运观点:
某大厦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就其主张提交了员工手册、员工对事件的书面反映。其中员工手册显示丙类过失……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员工触犯丙类过失,公司有权给于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刘某对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本委认定该员工手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可以作为某大厦进行管理德外制度依据。本案中,刘某作为员工餐主管,有义务对厨房饭菜的制作及保管负有相关责任,综上,刘某要求某大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本委最后经调解结案。
本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员工手册作为公司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其内容一定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员工确有违反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但公司的一些做法也有不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给予员工相关的经济补偿。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调解,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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