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3 17:36:03 查看36次 来源:叶律师团队律师
【基本案情】
王某系浙江省温州市某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人民币12000元,公司已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
2023年5月15日,王某在工作时因机器故障导致右手受伤,随后经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2023年8月,其伤情经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
争议由此产生:
停工留薪期待遇争议:在王某治疗康复期间,公司未按其月平均工资12000元标准,仅按其基本工资600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历史工资克扣争议:在工伤发生前,公司在发放王某2023年4月工资时,以其当月仅休息1天(实际出勤30天)为由,按“事假”扣发了1天工资400元。
赔偿方案争议:伤残等级确定后,公司为避免法定赔偿程序,提出一次性支付8万元让其放弃所有权利(包括向社保基金索赔的权利)的“私了”方案。
因协商未果,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应如何计算?
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以虚假理由扣发工资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提出的远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
公司补发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按12000元/月标准计算)。
公司返还违法克扣的2023年4月工资400元。
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浙江省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2个月)。
确认王某依法享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省社平工资)的权利,公司应予以配合申领。
驳回公司的其他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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