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4 00:31:40 查看13次 来源:郭良律师
案件回顾:酒后失控踢踹民警,一审被判六个月
2021年4月,河南平顶山的李某某在朋友高某某家中饮酒,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高某某报警后,民警韩某光与辅警马某到场处置。在调解过程中,李某某拒不配合,辱骂民警并踢踹其腿部,导致现场执法受阻。
公安机关以袭警罪立案,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李某某不服上诉,辩称自己当时醉酒且暴力情节轻微,未造成民警受伤,不应构成犯罪。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虽构成袭警罪,但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醉酒状态:酒后控制力减弱,主观恶性较低;
暴力程度:仅踢踹腿部,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
认罪态度: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被行政拘留7日(折抵刑期)。
最终改判为拘役三个月。
根据《刑法》第277条,袭警罪的核心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但司法实践中,“暴力”的认定需结合行为特点与危害后果:
暴力的三大特征
突发性:如突然踢打、撕扯,让民警难以防备;
瞬时性:行为短暂但直接阻碍执法(如本案的辱骂+踢踹);
意外性:超出正常执法冲突范围(如调解中突然动手)。
暴力程度的标准
不要求造成实际伤害:只要阻碍执法即可构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
轻微暴力也可能入刑:如推搡、踢打未致伤,但导致执法中断;
特殊情境从严认定:若针对警xie、车辆或多人围攻,可能加重处罚。
本案关键:李某某的踢踹行为虽未致伤,但具有突发性和妨害公务的故意,故构成袭警罪;但因情节较轻,二审予以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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