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4 09:35:49 查看10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意外伤害保险作为重要的风险保障工具,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保障。然而在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无证驾驶"和"非直接意外伤害"等双重理由拒绝赔付,这不仅增加了被保险人的维权难度,也违背了保险合同的保障目的。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身故意外险理赔纠纷案在江苏省南京法院取得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10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电动车"和"死亡原因非直接意外伤害"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文将以此案为例,解析意外险中免责条款的适用标准,以及如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王先生(化名)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0万元。2022年,王先生驾驶电动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显示,王先生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其未取得相应驾驶证,但事故主要责任方为货车司机。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两个理由拒赔:一是"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免责范围";二是"医院记录显示死者有高血压病史,不能证明死亡直接由意外事故造成"。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免责条款约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的身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同时,医院病历记载患者有高血压病史,不能排除基础疾病对死亡的影响。家属对此表示异议,认为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货车负主要责任,且医院诊断明确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家属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本案的双重争议焦点在于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免责条款适用界限:保险公司扩大解释"机动车"范围,将电动车纳入机动车范畴缺乏依据;
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高血压病史与死亡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说明义务履行: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定义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医院病历等证据,并邀请交通法规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证明涉事电动车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在南京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涉事电动车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动车范畴;
交通事故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诊断明确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
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中的术语定义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先生家属支付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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