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4 09:40:49 查看33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这种滥用既往症免责条款的做法往往忽视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疾险理赔纠纷案在山东省济南法院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41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再生障碍性贫血属于既往症"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文将以此案为例,解析重疾险中既往症的认定标准,以及如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李女士(化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41万元。2022年,李女士因乏力、出血等症状就医,诊断为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经治疗无效不幸身故。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再生障碍性贫血属于既往症"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调取李女士投保前的体检记录,发现其有"血小板偏低"的记录。保险公司认为,血小板减少是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前期表现,李女士未如实告知这一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家属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血小板偏低是常见现象,与再生障碍性贫血无必然联系,且投保时保险代理人未详细询问相关情况。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家属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既往症的范围,以及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既往症认定标准:血小板偏低是常见临床表现,不属于需要告知的既往症范畴;
因果关系认定:血小板偏低与再生障碍性贫血无必然因果关系;
说明义务履行:保险公司未在投保时对血小板偏低的重要性进行明确说明。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李女士的完整医疗记录、投保材料,并邀请血液科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证明血小板偏低与再生障碍性贫血无必然联系。在济南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血小板偏低是常见临床表现,不属于重大疾病前兆;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血小板偏低与再生障碍性贫血存在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未对血小板偏低的重要性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女士家属支付保险金4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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