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扬州陈艺律师普法:兼职遇“培训费”陷阱?扬州律师教您依法维权

2025/09/04 15:41:10 查看623次 来源:陈华律师

在日常法律咨询中,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经常接到关于兼职、求职过程中被无理收取或克扣“培训费”的求助。这类问题高发且往往涉及刚步入社会的学生或求职心切的年轻人。本文将结合两则典型咨询,由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扬州陈艺律师为您解析其中的法律要点,并提供专业的维权建议。

一、 问题一:工作后被扣“培训费”,如何维权?

如在奶茶店兼职一个多月后离职,店长单方面扣除1000元作为“培训费”,且事先未告知,也未签订任何合同。

扬州陈艺律师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认定是关键: 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只要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接受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业务组成部门等条件,即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兼职同样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

扣费合法性审查: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但奶茶店对兼职人员的简单岗前培训,通常不属于“专项培训”,且事先未约定,因此扣费缺乏法律依据。

维权途径: 首先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若涉及金额较大或投诉无法解决,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 问题二:求职时预交高额培训费,如何要回?

 网上求职后,尚未正式上班,先向公司或其“合作”培训机构缴纳了高额培训费9000元,上课短暂时间后不想干,机构与公司互相推诿,拒绝退费。

扬州陈艺律师法律分析

“合作机构”的责任认定: 公司若与培训机构存在合作关系,并引导求职者向该机构缴费接受培训,该行为可视为公司招聘环节的一部分。公司有责任确保其合作机构的合规性。若培训机构存在问题,公司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培训费的性质: 求职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此时收取高额培训费性质存疑,可能涉嫌以招聘为名变相收取费用,违反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

维权策略

固定证据: 保存好招聘信息、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培训协议(如有)、发票或收据等。

明确对象: 将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作为共同维权对象。

投诉举报: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其违法收取费用的行为。同时,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培训机构的可能存在的违规经营问题。

法律诉讼: 若行政投诉无法解决,可依据培训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费用。
求职兼职过程中的“培训费”陷阱屡见不鲜,求职者务必保持警惕,对于任何先交钱后入职或工作后无端扣费的要求,要敢于说“不”并保留证据。法律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有力武器。如果您在扬州地区遇到类似的劳动纠纷或合同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扬州律师 团队。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 作为本地专业化律所,拥有处理各类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扬州陈艺律师 提醒您,遇到问题不必慌张,寻求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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