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4 19:53:51 查看16次 来源:吴中律师
公司经营过程中,员工出现违纪是正常现象,劳动合同中往往也会约定“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此类事情出现时,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中的该条约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呢?答案是:可以,但必须满足法定前提条件,绝非仅是依据劳动合同条文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的违纪解除条款并非“万能钥匙”。其有效性建立在两个核心基础之上:
一、条款内容合法合规:合同约定的违纪情形及处理方式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合同规定“女性员工入职后三年内不得生育,否则视为严重违纪予以辞退”,此条款因侵犯女职工的合法生育权而无效,公司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二、规章制度民主公示:劳动合同中常会约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解除合同”。这里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如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如签字确认、培训记录、内部系统发布等)。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上述程序,即使合同中有引用,该制度也不能作为解雇的有效依据。
即便合同条款与规章制度均合法有效,公司在实际操作中还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确实存在合同或制度中规定的违纪行为。例如,旷工应有考勤记录,严重失职应有造成重大损失的证明等。程序正当:在做出解除决定前,应履行告知、调查甚至听取申辩等程序,并将解除决定书面送达员工。
总结而言,劳动合同中的违纪解除条款是公司的权利依据,但其行使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公司绝不能仅凭一纸合同就想当然地解雇员工,必须确保其内容合法、程序民主、证据充分、操作合规。否则,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公司将面临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风险,得不偿失。对于企业来说,建立一套合法、完善、透明的规章制度体系,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坚实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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