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系列之四:录音录像遗嘱

2025/09/04 21:25:37 查看15次 来源:戚聿山律师

遗嘱系列之四: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沿革:

1985年10月1日施行的《继承法》第17条只规定了录音遗嘱形式,规定的条件比较简单,只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可。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载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一规定有两个变化:一是增加录像遗嘱形式,二是增加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概念:

录音录像遗嘱,是指以录音或者录像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是分为两种不同方式的遗嘱,分为录音遗嘱(可能是单纯的录音)和录像遗嘱(本身包含录音)。

形式要件:

1、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在场见证的目的是保证录制的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

遗嘱人必须亲自清楚地口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即不能由他人代述或者转述遗嘱内容。口述的内容要清楚、明白,不能含糊不清。口述的内容应当具体,对有关财产的处分,应当说明财产的基本情况,说明财产归什么人承受。

3、须遗嘱人、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注明日期。

实践中,由于录音带、录像带等视听资料容易被他人剪辑、伪造,一般要履行严格的封存程序,从程序上保障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通常做法是封存遗嘱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封缝处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一般是当众开启录音录像遗嘱。

继承开始后,一般是参加制作遗嘱的见证人和全体继承人到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从而维护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

注意事项:

1、录音录像中一定要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如果对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一般通过声纹鉴定和肖像比对,来确认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日期和遗嘱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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