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彭律师咨询手记必须给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彭律师咨询手记

2025/09/04 22:29:10 查看18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彭律师咨询手记


        彭律师,公司没有给我缴纳住房公积金,我该怎么办?

问题分析


        用人单位一般必须为其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

        但存在例外情形: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未依法履行缴存义务的单位,将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强制执行)。


未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若单位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将承担以下行政责任:

     1.责令限期办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设立账户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限期缴存与强制执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1 .纠纷处理途径:根据司法实践(如【(2024)豫07民终4080号】案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劳动者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其依法查处。

    2.协议无效性:单位与职工私下约定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协议,因违反《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职工仍可要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依法责令单位履行义务。


     综上,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除非符合法定困难情形并履行严格程序,否则不得免除。未履行义务的单位将面临行政责任,劳动者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维护自身权益。


类案检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吉01民终3235号

法院查明

      2021年1月1日,本案当事人双方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为固定期限合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终止。该合同还约定,于某君在长春某公司制造部从事叉车司机兼库管员工作。2022年7月份起,长春某公司开始拖欠于某君工资,至今共欠付于某君工资33455.57元。2024年5月,于某君年满60周岁,长春某公司为于某君向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退休并提交了《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因长春某公司欠付社保费用,于某君至今未领取退休金。2024年10月17日,于某君以长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春市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1.长春某公司补缴社保费用95806.67元;2.长春某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52272元;3.补发33681.1元工资。2024年10月24日,长春市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双劳人仲不字[2024]第21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于某君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于某君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裁决要旨:

        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故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用欠费征收和缴纳的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关于于某君主张的长春某公司未给其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损失问题,因于某君未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损失的证据,故本院对于某君主张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补偿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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