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手术、房颤、房室传导阻滞,未如实告知既往症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广东省广州法院成功获赔

2025/09/05 10:32:06 查看11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重大疾病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这种做法往往忽视了医学专业判断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涉及ICD手术、房颤和房室传导阻滞的重疾险理赔纠纷案在广东省广州法院取得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2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心律失常病史"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文将以此案为例,解析重疾险中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标准,以及如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

2020年,陈先生(化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2万元。2022年,陈先生因反复心悸、头晕等症状就医,经检查确诊为持续性房颤、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接受了ICD(植入式心脏复律除颤器)手术。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心律失常病史"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调取陈先生投保前的体检记录,发现其有"偶发房性早搏"和"一度房室传导阻滞"的诊断记录。保险公司认为,这些心律失常表现与后续的严重心律失常疾病存在关联性,陈先生未如实告知这些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陈先生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偶发的心律失常与需要ICD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具有本质区别,且投保时保险代理人未详细询问相关情况。在多次沟通无果后,陈先生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以及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1. 医学专业性认定:偶发房性早搏和一度房室传导阻滞是常见的心电图表现,与需要ICD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具有本质区别;

  2. 因果关系缺失: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轻微的心律失常与需要ICD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3. 询问告知原则:保险公司未在投保时对心律失常病史进行具体询问。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陈先生的完整医疗记录、心电图报告、手术记录等证据,并邀请心内科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证明偶发心律失常与需要ICD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之间的本质区别。在广州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在投保时就心律失常病史进行明确询问;

  • 偶发房性早搏和一度房室传导阻滞是常见临床表现,与需要ICD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具有本质区别;

  •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先生支付保险金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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