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以复效等待期出险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内蒙古呼和浩特法院成功获赔

2025/09/05 10:35:44 查看27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重大疾病保险复效过程中的等待期争议,常常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肺癌重疾险理赔纠纷案在内蒙古呼和浩特法院取得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33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保险复效等待期内出险"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文将以此案为例,解析保险复效等待期的法律性质,以及如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

2018年,王先生(化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33万元。2020年,王先生因经济原因导致保单失效,后在保险公司的协助下办理了复效手续。复效后的保单约定180天等待期。在等待期第179天,王先生因咳嗽、胸痛等症状就医,经检查确诊为肺癌。王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出险"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复效后的保单需要重新计算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王先生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其之前已连续投保多年,复效等待期的规定不合理。在多次沟通无果后,王先生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保险复效等待期的合理性和适用条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1. 复效性质认定:保险复效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而非新订立合同;

  2. 等待期设置目的:等待期是为了防止带病投保,而续期客户不存在此问题;

  3. 公平性原则:设置复效等待期加重了投保人责任,显失公平。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王先生的投保资料、复效申请、医疗记录等证据,并邀请保险法专家出具专业意见。在呼和浩特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 复效是原保险合同的延续,不应设置等待期;

  •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设置复效等待期的合理性;

  • 根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保险金3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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