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5 19:58:11 查看6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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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手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红本),以 “让妹妹一家看护宅院” 为由要求腾房,妹妹却主张 “25 年前已出资购买”。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房屋买卖具有高度可能性”,驳回哥哥的全部诉求,明确了 “农村房屋买卖中,实际占有、使用证据可优先于产权登记红本”的裁判规则。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背景与买卖经过:25 年前兄妹间的农村房屋交易
李 建 国(原告)与李兰(被告一,胜诉方)系兄妹关系,李兰与赵伟(被告二,胜诉方)系夫妻,赵阳(被告三,胜诉方)为二人之子。位于顺义区某镇某村的 “一号宅院”(含正房六间、厢房三间)原系李 建 国 1982 年分家所得,1986 年李 建 国翻建后,1993 年确权登记在其名下,红本由李 建 国持有。
1998 年,李 建 国在顺义城区购房缺钱,经母亲及姐姐李梅(化名)协调,将“一号宅院” 以 2.5 万元出售给李兰、赵伟夫妇。购房款由李兰父母牵头筹集(含出售李兰原住所所得 6000 元及夫妻积蓄),通过李梅转交给李 建 国。交易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一号宅院” 当即交付李兰一家使用,李 建 国此后未再在此居住。
2. 2022 年纠纷爆发:哥哥凭红本要房,妹妹举证抗辩
2022 年清明节,李 建 国以 “需用红本” 为由从李兰处取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年 8 月提出 “2.5 万元不卖了,要么退钱要么再补 50 万元”,遭李兰拒绝。2023 年,李 建 国起诉至法院,主张 “让李兰一家看护宅院,现要回居住”,要求三人腾退 “一号宅院”。
李兰、赵伟、赵阳辩称:“一号宅院”系 1998 年合法购买,25 年来一直由其一家居住,期间翻建西厢房、更换门窗、办理电表及煤改电手续,且全家均为该村农业户口,交易合法有效,不同意腾退。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李 建 国与李兰夫妇之间是否存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李 建 国持红本要求腾房,能否对抗李兰一家的实际占有使用?
2. 胜诉关键:“高度可能性” 证据链完整,买卖关系成立
(1)25 年实际占有 + 房屋改造,印证买卖事实而非 “看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事实推导:① 李兰一家自 1998 年起持续居住 “一号宅院” 25 年,期间拆除原西厢房重建、翻新正房、新垒院墙,投入大量资金改造房屋,若仅为 “看护”,显然不符合常理;② 李 建 国称“翻建时出资 5000 元”,但未提交任何转账或收条证据,法院不予采信;③ 电表、煤改电手续均登记在赵伟名下,办理此类手续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进一步佐证李兰一家对房屋的实际控制,与 “看护” 主张矛盾。
(2)录音 + 证人证言 + 资金流向,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事实推导:① 李梅的录音虽未直接说 “买卖”,但多次提及 “母亲为了李兰好才买房”“街坊四邻都知道”“钱给李 建 国买房用”,结合李兰父母出售原住所筹款的事实,可推断资金流向与购房直接相关;② 两位邻居出庭作证,证实“20 多年前听李兰说从李 建 国处买房”“李兰一家一直居住并改造房屋”,与当地农村房屋交易 “多为口头约定、邻里知情”的习惯相符;③ 李 建 国认可收到李梅转交的 2.5 万元,但辩称是 “父母给的买房钱”,却无法解释为何李兰一家能长期占有使用其房屋,其主张的 “看护” 缺乏合理依据。
(3)买方系本村农业户口,交易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房屋买卖应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
事实推导:李兰、赵伟均为“一号宅院” 所在村农业户口,符合农村房屋买卖的主体资格要求,交易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李 建 国以 “红本未过户” 为由否定买卖效力,忽略了农村房屋交易中“重实际交付、轻登记过户” 的普遍现状,法院未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 建 国要求被告李兰、赵伟、赵阳腾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 “一号宅院”(含正房六间及附属设施)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 建 国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农村房屋买方避坑:3 个核心证据留存要点
无书面合同需留存 “间接合意证据”
农村房屋交易若未签书面合同,需通过录音(与卖方或中间人确认交易细节)、证人证言(邻居、亲属证明交易过程)、资金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明“买卖合意”;若由中间人转交款项,需让中间人出具《款项说明》,明确款项性质为 “购房款”。
实际占有后及时办理 “使用权凭证”
接收房屋后,尽快将电表、水表、燃气表等户名变更至自己名下,办理煤改电、供暖等手续时留存相关文件,这些凭证可作为“实际使用房屋” 的关键证据,对抗 “红本未过户” 的质疑。
房屋改造需留存 “投入证据”
翻建、装修房屋时,保留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发票、工人收款收据及施工照片,证明对房屋的实际投入,佐证 “并非临时看护,而是长期持有”的事实。
2. 卖方警示:2个 “不可忽视” 的法律风险
口头交易需谨慎,“红本” 不代表 “绝对权利”
即使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若已实际交付房屋、收取购房款,法院可依据 “高度可能性” 证据认定买卖成立,红本不能单独作为腾房依据;出售房屋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易细节,避免后续纠纷。
不可滥用 “看护” 主张,需符合常理
若房屋由他人长期占有并改造,且无证据证明 “支付看护费”“定期检查房屋”,仅以 “让其看护” 为由要求腾房,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此类主张需结合“短期居住”“未改造房屋”“有看护约定” 等事实,否则不符合生活常理。
3. 核心提醒:农村房屋纠纷 “事实优先于形式,证据决定结果”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农村房屋交易中,书面合同并非认定买卖关系的唯一依据,法院会结合实际占有、资金流向、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买卖事实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买方系本集体成员且交易真实的,即使未过户,也受法律保护”。
建议涉及农村房屋交易时,尽量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村委会见证;若为口头交易,务必留存完整证据链。发生纠纷后,需围绕“买卖合意、实际交付、合法主体” 三个核心要点举证,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避免因 “重红本、轻事实” 导致维权失败。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本案中,李兰一家虽未办理产权过户,但通过举证证明 “买卖事实存在、实际占有使用 25 年、主体资格合法”,法院实质上确认了其对房屋的合法权利,从而驳回了李 建 国的腾房请求,体现了 “物权保护兼顾事实与登记”的原则。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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