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5 20:00:00 查看6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外公生前立遗嘱将房屋份额留给外孙,姨妈以 “外孙不是法定继承人” 为由反对,最终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判决房屋归外孙所有,外孙向姨妈、母亲支付折价款。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明确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外孙女 / 外孙可凭有效遗嘱继承祖辈遗产” 的裁判规则。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夫妻共有的西城房产
陈 建 国(已故)与刘桂兰(已故)系夫妻,育有两女:长女陈慧(被告二,胜诉方关联人)、次女陈芳(被告一)。李俊(原告,胜诉方)系陈慧之子,即陈 建 国与刘桂兰的外孙。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 “一号房屋” 原登记在刘桂兰名下,系陈 建 国与刘桂兰的夫妻共同财产。1998 年 12 月,陈 建 国去世,未留遗嘱;2023 年 2 月,刘桂兰去世,生前于2016 年 6 月立有自书遗嘱。
2. 遗嘱订立与房屋交易:生前过户无效,遗嘱成关键
2016 年 6 月 23 日,刘桂兰在两位见证人见证下订立自书遗嘱,明确 “百年后,本人在‘一号房屋’中的个人份额及可能继承的份额,全部由外孙李俊继承”。此后,刘桂兰又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7 月 18 日在见证人见证下再次确认遗嘱内容,并录制遗嘱登记视频。
2018 年 8 月,刘桂兰与李俊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 以 140 万元出售给李俊并办理过户,刘桂兰同时出具《放弃房款声明》。2023 年 8 月,陈芳起诉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中 “涉及陈 建 国遗产的 50% 份额” 处分无效,法院判决支持陈芳诉求。
2024 年,李俊起诉要求分割 “一号房屋” 中属于陈 建 国的 50% 份额,主张依据刘桂兰遗嘱继承相应权益。陈芳辩称 “李俊不是陈 建 国的法定继承人,无权分割”,并要求李俊支付房屋占用费;陈慧同意依法分割。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刘桂兰的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李俊能否依据遗嘱继承刘桂兰应得的遗产份额?
“一号房屋” 中属于陈 建 国的 50% 份额应如何分割?
陈芳要求李俊支付房屋占用费是否有依据?
2. 胜诉关键:遗嘱有效 + 法定继承结合,李俊获完整房屋所有权
(1)刘桂兰的自书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应认定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事实推导:① 刘桂兰的遗嘱由其亲笔书写并多次签名确认,注明日期,且有多位见证人见证并录制登记视频,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②陈芳虽否认遗嘱真实性,但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结合遗嘱登记过程的佐证,法院对遗嘱真实性予以确认;③ 刘桂兰生前虽将房屋过户给李俊,但法院已认定 “处分陈 建 国份额部分无效”,而遗嘱中“财产不在的则条款撤销” 应指财产灭失或消耗,过户无效后,遗嘱仍对刘桂兰应继承的份额有效。
(2)陈 建 国的50% 份额按 “法定继承 + 遗嘱继承” 分步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事实推导:① 陈 建 国 1998 年去世后,其 50% 份额由配偶刘桂兰、女儿陈慧、陈芳法定继承,三人各得 1/3(即全部房屋的 1/6);② 刘桂兰 2023 年去世后,其原有的 50% 份额(个人财产)因生前过户已处分,但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 1/6 份额,依据遗嘱由李俊继承;③综上,李俊获得 “陈慧继承的 1/6 + 刘桂兰遗嘱继承的 1/6 + 自身通过有效过户获得的 50%”,合计 2/3 份额,陈慧、陈芳各得 1/6 份额。因各方同意房屋归李俊所有,李俊需按评估价支付折价款。
(3)陈芳主张房屋占用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事实推导:遗产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李俊基于继承和部分有效过户占有房屋,并非 “非法占用”;陈芳未举证证明李俊存在侵权行为,其要求支付占用费的诉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 “一号房屋” 中属于陈 建 国的 50% 份额由原告李俊继承,继承后,该房屋全部归原告李俊所有;
原告李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陈芳、被告陈慧各806058.33 元(按房屋评估价 483.635 万元计算,每人 1/6 份额对应 80.605833 万元);
四、案件启示
1. 遗嘱订立人避坑:3 个核心有效性要点
严格遵循法定形式,留存完整佐证证据
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全部内容并签名注日期,建议同步录制订立过程视频(清晰表述身份、遗嘱内容、精神状态),邀请 2 名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并签字,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条件允许时,可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增强法律效力。
明确遗产范围,避免 “认识错误”
遗嘱中需清晰界定遗产范围(如 “本人名下 XX 房屋的个人份额及可能继承的份额”),避免因对财产权属认识错误导致部分条款无效;若遗产涉及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应明确“属于自己的份额部分”,避免处分他人财产。
及时更新遗嘱,避免与生前处分冲突
若生前对遗嘱中的财产进行出售、赠与等处分,需同步修改或撤回遗嘱,避免 “处分行为无效后,遗嘱条款是否适用”的争议;本案中刘桂兰未及时更新遗嘱,虽最终遗嘱仍有效,但引发了额外诉讼。
2. 继承人维权:2个关键行动指引
凭有效遗嘱主张权利,积极举证遗嘱真实性
持有遗嘱的继承人需提交遗嘱原件、见证人证言、订立视频等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若对方否认却不申请鉴定,法院可直接采信遗嘱效力。
协商优先分割方式,兼顾 “物权归属” 与 “经济补偿”
遗产分割时,可优先协商 “一方取得物权,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避免房屋按份共有导致的使用纠纷;折价款需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市场价值为依据,确保公平合理。
3. 核心提醒:继承纠纷 “遗嘱优先,证据为基”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继承中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只要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即使继承人是外孙等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可依据遗嘱获得遗产;遗产分割需结合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建议家庭中提前订立遗嘱,明确财产分配意愿;发生继承纠纷后,需先梳理遗嘱效力和遗产范围,依托证据依法主张权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分割方案,通过协商或诉讼实现“定分止争”。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本案中,李俊作为外孙,虽不是外公陈 建 国的法定继承人,但可通过外婆刘桂兰的遗嘱,继承刘桂兰应得的遗产份额,这体现了遗嘱继承的 “任意性”,即遗嘱人可自主决定将财产赠与任何合法主体。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