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起诉撤销房屋协议被驳,根源在于协议实为分配 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2025/09/05 20:01:25 查看8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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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以 “无偿赠与” 为由起诉要求撤销 13 年前签订的房屋协议并收回房屋,弟弟则主张“协议实为拆迁财产分配,房屋系自己出资购买”。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姐姐的全部诉求,明确了 “协议性质需结合实际出资、履行情况综合认定,不能仅凭名称认定为赠与”的裁判规则。

一、案情梳理

1. 拆迁背景与房屋来源:姐弟俩拆迁安置,房屋由弟弟实际出资

张兰(原告一)与张伟(被告一,胜诉方)系姐弟关系,张兰与李 建 国(已故)系夫妻,李娜(原告二)系二人之女;张伟与刘英(被告二,胜诉方)系夫妻。

2004 年 11月,朝阳区某村拆迁,张兰与张伟分别与甲政府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张兰的协议:安置 “一号房屋”(朝阳区),需补交购房款差额,拆迁部门审核意见注明 “张兰与张伟合并计算”;

张伟的协议:安置 “二号房屋”(同小区),家庭在册人口 3 人(张伟、刘英及儿子)。

庭审查明,“一号房屋” 的购房款差额实际从张伟的拆迁补偿款中抵扣,张兰未实际支付任何款项。2009 年底,“一号房屋” 交付时由张伟直接接收,此后一直由其占有使用(部分时间出租),房屋合同、票据等原件均由张伟保管。

2. 协议签订与纠纷爆发:13 年后姐姐主张撤销 “赠与”

2010 年 1 月 14 日,张兰、李 建 国与张伟、刘英签订《某协议书》,载明 “张兰将‘一号房屋’无偿赠与张伟所有”,双方及证明人签字。2011 年 1 月 14 日,张伟、刘英向张兰支付 10 万元,出具书面材料注明 “自愿赠与姐姐”。

2021 年,张伟起诉主张与张兰就 “一号房屋” 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后被驳回)。2023 年,张兰以 “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有权撤销” 为由起诉,诉求:1. 撤销 2010 年的《某协议书》;2. 判令张伟、刘英腾退 “一号房屋”。张伟、刘英辩称:协议实为拆迁财产分配,“一号房屋”系自己出资购买,10 万元是补偿款,并非无偿赠与,不同意撤销及腾房。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2010 年的《某协议书》性质是 “无偿赠与” 还是“拆迁财产分配协议”?

张兰是否有权依据 “赠与撤销权” 撤销协议并要求腾房?

“一号房屋” 的实际权利人应如何认定?

2. 胜诉关键:协议实为财产分配,赠与主张无事实依据

(1)从出资、履行看,协议不符合 “无偿赠与” 特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主张需提供证据证明)。

事实推导:① “一号房屋” 购房款差额从张伟拆迁款中抵扣,张兰未举证证明自己支付过房款,可见房屋并非张兰“自有财产”,不符合赠与 “赠与人处分自有财产” 的前提;② 协议签订后 13 年,张伟一直占有使用房屋并持有相关凭证,张兰从未提出异议,直至 2021 年张伟起诉后才主张撤销,行为与 “无偿赠与” 的常理不符;③ 2011 年张伟支付的 10 万元,结合拆迁时 “合并计算” 的约定,应认定为双方财产分配的补偿款,而非独立的赠与。

(2)协议本质是拆迁财产分配,而非无偿赠与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事实推导:① 拆迁时张兰与张伟的补偿款 “合并计算”,说明双方就拆迁利益存在共同分配的合意;② 协议签订于拆迁安置后 5 年,是对 “一号房屋” 归属的最终确认,结合张伟实际出资、接收房屋的事实,实质是拆迁财产的分割方案;③ 协议虽写 “无偿赠与”,但系双方对拆迁利益分配的书面确认,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不能仅凭字面名称认定为赠与合同。

(3)张兰的赠与撤销权不成立,腾房诉求无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除外)。

事实推导:① 即使按赠与认定,“一号房屋” 2009 年已交付张伟,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不动产“权利转移” 在赠与中可体现为实际交付,且张伟已实际占有 13 年,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撤销权已消灭;② 从协议性质看,因属于财产分配,而非赠与,张兰无权依据“赠与撤销权” 主张权利;③ 张伟基于合法有效的分配协议占有房屋,张兰要求腾房缺乏法律基础。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兰、李娜要求撤销 2010 年 1 月 14 日《某协议书》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张兰、李娜要求被告张伟、刘英腾退北京市朝阳区 “一号房屋” 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兰、李娜共同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协议签订人避坑:3 个核心风险防控要点

明确协议性质,避免 “名称与实质不符”

涉及拆迁分配、财产分割时,协议名称应与实际内容一致(如 “拆迁财产分配协议”“房屋归属确认协议”),避免使用“赠与”“借用” 等易产生歧义的表述;协议中需注明 “款项性质”(如 “拆迁补偿款”“购房款”),避免后续争议。

留存完整出资、履行证据,锁定权利归属

支付房款、接收房屋时,需留存银行流水、付款凭证、收房确认单、物业缴费记录等,证明 “实际出资”“实际占有”;涉及亲属间的款项往来,需书面注明用途,避免被认定为“无偿赠与” 或 “借贷”。

长期履行视为对协议的认可,不可随意反悔

协议签订后若长期履行(如一方占有房屋、另一方无异议),即使协议存在表述瑕疵,法院也可能认定为双方真实合意;切勿以“名称不当” 为由随意主张撤销,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足承担败诉后果。

2. 主张撤销权需注意:2 个 “不可忽视” 的法律限制

赠与撤销权有严格期限和前提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仅适用于 “财产权利转移前”,若房屋已交付、款项已支付,撤销权消灭;即使未转移,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赠与,或经过公证的赠与,也不得撤销。

不可仅凭 “字面表述” 主张权利,需结合实质要件

法院认定协议性质时,会综合出资、履行、双方合意等实质因素,而非仅看字面名称;如本案中 “赠与” 表述因与实际出资、拆迁分配不符,未被法院采信。

3. 核心提醒:财产协议 “实质优先于形式,证据决定结果”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认定协议性质时,需突破字面表述,结合实际出资、履行情况、交易背景等综合判断;依法成立的财产分配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

建议涉及亲属间财产分配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核心内容,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核;发生纠纷后,需围绕“协议实质、出资证据、履行事实” 举证,避免陷入 “字面表述” 的误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本案中,法院正是依据这一规定,突破协议 “赠与” 的字面表述,结合拆迁 “合并计算”、张伟实际出资等事实,认定协议实为财产分配,从而驳回了张兰的诉求。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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